一、案件來源
2009年3月10日,赤峰市獸藥監察所在敖漢旗新惠鎮喇嘛蒿村王術明獸藥門市抽取獸藥檢驗樣品西安市昌盛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公英散5袋,生產批號:2009010114;重慶市信心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注射用青霉素1盒,生產批號:20081101;經檢驗,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為劣質獸藥。
2009年3月30日赤峰市農牧業局《根據獸藥質量監督檢驗結果查處假劣獸藥的通知》的附件中有王術明獸藥門市經營的公英散和注射用青霉素鉀,接到通知后,立即立案,組織執法人員對王術明涉嫌經營劣質獸藥展開了全面調查、取證、詢問。并依法進行了查處。
二、查處經過及事實認定
接到通知后,敖漢旗畜牧業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對王術明獸藥門市涉嫌經營劣質獸藥的行為進行全面的調查。
首先對當事人王術明做了詢問,并做了詢問筆錄。當事人王術明承認2008年10月10日從西安市昌盛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購進公英散1件(40袋)。進價每袋7.00元。銷售29 袋,賣價每袋10.00元,抽檢化驗5袋,現庫存6袋,銷售收入290.00元。2008年10月10日,從重慶市信心農牧科技有限公司購進注射青霉素鉀6盒,進價每盒16.00元,銷售4盒。抽檢化驗用1盒,現庫存1盒,賣價18.00元,銷售收入72.00元。并進行現場檢查取證,收繳劣質獸藥公英散6袋注射用青霉素鉀1盒。于2009年4月30日焚燒銷毀深埋,同時對王術明獸藥門市和劣質獸藥進行了攝像取證。
當事人王術明在調查中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并對該批獸藥抽樣檢驗報告予以認可。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購入記錄1份,照片2張,檢測報告2份,原證據為證。
三、適用法律及處罰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我們認為王術明獸藥門市經營劣質獸藥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成分含量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為劣質獸藥”的規定。
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假劣獸藥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經合議對王術明獸藥門市擬作責令改正,沒收劣質獸藥,沒收違法所得362.00元,罰款724.00元的行政處罰,于2009年4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2009年4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遞交了當場交納行政罰款申請書,于4月30日主動向敖漢旗畜牧業局交納了經營劣質獸藥違法所得362.00元,違法所得2倍罰款724.00元,總計1086.00元,本案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