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汕尾市動物衛生監督
執法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動物衛生(防疫)監督所:
2010年以來,我所在全市推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巡查制度,有效規范了監督執法行為,強化了動物防疫監管,保障了動物衛生安全。為進一步規范監督執法巡查工作,根據有關防疫法規修訂情況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發展形勢,我所根據省總所對2010年印發的《廣東省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巡查制度》(粵動防〔2010〕15號)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后的《汕尾市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巡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原《汕尾市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巡查制度》同時廢止。新巡查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所監督執法管理組反映。聯系人:莊文創,電話:0660-3299916,傳真:0660-3360744,Email:441500s@gdahsi.org。
汕尾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汕尾市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巡查制度
為認真貫徹《動物防疫法》,全面落實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目標
建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巡查制度,通過各縣(市、區)及鄉鎮的聯動,實現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診療以及動物產品經營、貯藏等場所的100%監管,保證動物防疫各項工作落實到位,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安全。
二、巡查場所及主要檢查內容
(一)動物養殖場(戶)
1.動物臨床健康情況;
2.規模場養殖備案情況;
3.規模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辦情況和動物防疫條件符合情況;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的強制免疫情況;
5.養殖檔案、免疫檔案建立情況;
6.牲畜耳標佩帶情況;
7.規模場消毒工作落實情況;
8.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動物無害化處理情況;
9.出欄動物檢疫申報情況。
(二)動物屠宰場(廠)
1.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辦情況和動物防疫條件符合情況;
2.待宰動物的健康狀況、檢疫合格證明持有情況、牲畜耳標佩帶情況;
3.場地消毒情況,運載工具裝載前和卸載后的清洗消毒情況;
4.病害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情況;
5.屠宰檢疫申報情況;
6.受獸醫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違禁藥物監管工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還應當檢查屠宰企業違禁藥物自檢情況。
(三)動物診療場所
1.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辦和公示情況;
2.診療范圍符合情況;
3.診療條件符合情況;
4.執業獸醫的從業資格和公示情況;
5.病歷和處方箋規范使用和保存情況;
6.獸藥和獸醫器械規范使用情況;
7.病死動物和動物病理組織無害化處理情況;
8.兼營區域與動物診療區域獨立設置情況。
(四)動物交易(批發)市場
1.動物防疫條件符合情況;
2.入場銷售動物的健康狀況、檢疫合格證明持有情況、牲畜耳標佩帶情況;
3.場地消毒情況,運載工具裝載前和卸載后清洗消毒情況;
4.出場動物檢疫申報情況;
5.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動物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農貿市場
1.動物防疫條件落實情況;
2.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健康衛生狀況、檢疫合格證明持有情況;
3.消毒工作落實情況;
4.病害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情況。
(六)其他動物和動物產品貯藏、經營、隔離、無害化處理等場所
1.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辦情況和動物防疫條件符合情況;
2.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健康衛生狀況;
3.檢疫合格證明、檢疫合格標志持有情況;
4.消毒工作落實情況;
5.病害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巡查區域劃分
地級以上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對所轄縣(市、區)的抽查和市本級管理的有關場所的巡查工作;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工作人員負責所轄鄉鎮(街道)的抽查、大型養殖場、定點屠宰場、動物交易批發市場、動物診療等重點場所的巡查工作;鄉鎮獸醫站(監督分所)工作人員負責所轄行政村、養殖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屠宰、經營、貯藏等場所的巡查工作,村級防疫員負責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的巡查工作。
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各類場所的基本情況和巡查人員分工情況檔案,報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市級動物衛生機構要建立本級巡查人員分工檔案,報省動物衛生監督總所備案。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鄉鎮獸醫站(監督分所)應將巡查責任人分工情況在本單位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有關場所公布巡查責任人。
四、巡查頻次
省動物衛生監督總所對我市每年進行一次抽查;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巡查責任人對包片縣(市、區)每半年進行一次抽查,對具體責任場所每月巡查一次;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巡查責任人對包片鄉鎮(街道)和具體責任場所每月巡查一次;鄉鎮獸醫站(監督分所)人員對包片村和具體責任場所原則上每兩周巡查一次;村級防疫員對具體責任場所原則上每兩周巡查一次。
各地可根據人員配備、工作量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巡查頻次,但對動物養殖場、動物屠宰場、動物和動物產品交易(批發)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的監管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其他有關場所的監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動物疫病高風險期、重大節慶活動和節日期間,應當增加巡查頻次。
各地可建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機制,定期對各有關場所的動物衛生狀況、動物產品衛生安全水平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不同場所的風險狀況,科學確定動物衛生監管重點和巡查頻率。
五、巡查記錄及處理
各地要參照附件中的監督巡查記錄樣式,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統一制作監督巡查記錄,規范巡查痕跡管理。巡查人員要如實記錄巡查情況,巡查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巡查發現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規定逐級上報,并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發現動物防疫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理、處罰。
巡查發現未經檢疫或者病死動物、動物產品進入集貿市場銷售的,可按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通報同級市場行政主管部門,也可通報同級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發現有關場所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通報同級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發現生豬、牛、羊屠宰場未取得定點屠宰資格,應當通報同級生豬屠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發現其他動物防疫以外違法行為的,應當通報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地要高度重視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巡查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狠抓落實。要建立巡查工作責任制度,明確責任。各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主要領導為巡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實施巡查工作的人員為具體責任人。要建立巡查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將巡查工作落實情況作為巡查人員的崗位工作考核內容,對因巡查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動物疫情流行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強宣傳,健全制度
各地要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宣傳,使廣大管理相對人明白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增強其守法意識,要全面建立健全免疫、檢疫申報、疫情處理、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使管理相對人明白有關動物防疫活動的具體要求和做法,提高其依法防疫的能力。
(三)加強培訓,依法行政
各地要加強對巡查人員的法律法規和疫病防控知識培訓,提高巡查人員工作能力和執法水平,確保及時處置動物疫情,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行為。加強對巡查人員的教育與管理,確保依法行政。
附表:1、 各類場所登記備案表(樣式)
2、監督巡查分工登記表(樣式)
3、動物養殖場(戶)監督巡查記錄(樣式)
4、動物屠宰場(廠)監督巡查記錄(樣式)
5、動物診療機構監督巡查記錄(樣式)
6、動物交易、隔離、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監督巡查記錄(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