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印發了《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計劃》,開展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活動,力求從源頭控制水產品中氯霉素及其他禁用藥物的使用,從生產到市場全程質量監控,基本實現水產品無禁用藥物殘留。具體計劃如下:
為解決水產品中氯霉素及其它禁用藥物(以下簡稱禁用藥物)的殘留問題,提高水產品質量,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增強我國水產品國際競爭能力,促進水產品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特制訂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計劃。
一、目標
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全面推進“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和發布的《食品動物禁用獸藥及其化合物清單》通知精神,推動水產養殖、捕撈、加工企業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基本實現水產品無禁用藥物殘留。
二、整治重點
重點地區:出口水產品捕撈、養殖、加工的主要地區,出口檢驗和國內殘留監控檢出產品問題較多的地區,漁藥的主要產地。
重點單位: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出口水產品原料生產基地(養殖場、捕撈漁船),出口加工企業。
重點環節:禁用藥物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三、整治內容
(一)整治、查處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禁用獸藥活動
1.查處違法生產、經營含禁用藥物的漁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行為。
2.查處在水產養殖、捕撈生產中違法使用禁用藥物的行為。
3.清理標簽不規范和成份不清的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
(二)規范養殖、捕撈生產行為
1.養殖企業不得在不符合養殖水質標準的水域進行生產。
2.建立生產日志制度。養殖生產日志主要內容包括水質狀況、飼料和漁藥使用情況;捕撈生產日志主要內容包括作業水域、漁獲物品種及數量、保鮮、消毒劑使用情況。日志要有專人負責,記錄完整,建檔保存。
3.養殖企業需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藥,并逐步建立用藥處方制度。
4.養殖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封存并銷毀已購的含禁用藥物的漁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5.捕撈企業要按照《船上漁獲物加冰保鮮操作技術規程》(SC/T 3002-1988)、《漁獲物裝卸操作技術規程》(SC/T 3002-1988)要求操作,不得使用含氯霉素等我國和主要進口國規定的禁用藥物的保鮮、防腐、消毒劑。理魚船員不得使用各種含有氯霉素等我國和主要進口國規定的禁用藥物成份的藥劑擦手。
(三)完善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1.加強原料監控。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必須將其原料基地(養殖場、捕撈船)向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并報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建立原料進廠記錄制度,不得收購非注冊基地的原料,嚴把質量關。
原料基地注冊的基本條件:
養殖企業取得養殖證,并按本計劃“三(二)1-4”條的要求進行了整改;
捕撈企業取得捕撈許可證,并按本計劃“三(二)2、5”條的要求進行了整改。
2.嚴格執行《水產品加工質量管理規范》(SC/T3009-1999)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加強員工質量安全意識的培訓,規范加工工人生產行為。
3.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含我國及日本、韓國、美國、歐盟、香港等主要進口國或地區明令禁用藥物的各種保鮮、防腐、消毒劑。工人不得使用含禁用藥物的藥劑涂抹搽手。在剝蝦等易造成工人手指傷害的操作環節必須戴符合衛生要求的乳膠手套操作。
4.查處在水產品加工(含工人衛生保健、產品保鮮防腐等環節)過程中使用禁用藥物的行為。
四、實施步驟
(一)自查整改
1.8月31日前,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自行清理、封存并銷毀含禁用藥物的產品;捕撈、加工企業清理、封存并銷毀含禁用藥物的保鮮劑、防腐劑、消毒劑。
2.10月1日起出口水產品原料供貨基地建立生產日志制度。
3.9月30日前,出口加工企業完成對員工的培訓、建立原料進廠記錄制度及其原料基地申報工作。
(二)監督檢查
1.9月份省級漁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自查階段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于11月中旬前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場與經濟信息司)、漁業局、畜牧獸醫局和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按照本計劃要求整改合格的養殖、捕撈企業準予作為出口產品原料基地注冊備案,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準予恢復出口企業資格;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企業,責令其在三個月之內繼續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未按本計劃要求進行整改,繼續生產、經營含禁用藥物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將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10月下旬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重點省區落實本計劃情況進行檢查;對重點企業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
五、組織領導與工作要求
(一)本專項整治計劃由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共同領導,農業部漁業局負責協調。地方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組織實施。
(二)各級地方漁業、畜牧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成立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結合當地實際制訂相應的工作計劃并報農業部和國家質檢總局,保證整改措施到位,富有成效。
(三)按照統一組織、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漁業、畜牧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分別負責指導監督水產養殖、捕撈企業、漁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出口加工企業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對從事違法生產、經營、使用活動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嚴厲查處,并銷毀其違禁產品。同時,各部門要加強溝通,相互支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齊抓共管。
(四)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專項整治計劃,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漁用藥管理工作的通知”(農牧發[1996]2號)要求,建立并完善漁藥監督管理隊伍,配備漁藥監督員,加強漁藥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漁業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大對出口養殖、捕撈、加工產品的抽檢力度,提高質量檢測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產品檢驗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加強檢驗人員的培訓,提高責任意識和檢測水平;增加投入,加快檢驗儀器和設備的更新;積極推進檢驗方法與國際接軌;嚴把出口質量檢驗關。
(六)調動各方力量宣傳水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性,宣講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要讓漁民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特別要加強各級水產技術推廣、病害防治體系建設,調動其積極性,充分發揮其在宣貫標準、指導科學用藥、推廣健康養殖技術、培訓企業員工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