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9日電(記者鄒聲文、張宗堂)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9日上午表決通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了5種不得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
這5種農產品分別是: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法律規定,對上述第4種情形的農產品,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上述第1、2、3、5種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