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禽糞便等廢棄物是很好的有機肥資源,會造成污染嗎?
畜禽糞便等廢棄物是優質的生物質資源,但其含有大量的有害成分,必須經過必要的無害化處理,才能作為有機肥還田利用。不經過處理就還田,將會導致疫病傳播。
2、出臺《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環保監管,是否會導致養殖業成本增加,加重農民負擔,影響產業發展,影響“菜籃子”供給?
《條例》關于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是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率,根本方法是通過優化布局、扶持鼓勵,更好地實現廢棄物就地就近資源化轉化和利用。
《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應出臺扶持鼓勵措施,如利用相關資金支持污染設施建設、對糞便等綜合利用實施稅收優惠、嚴格限制環評收費、對自愿減排予以獎勵等,可以減少養殖業污染防治經濟負擔,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養殖業負擔加重。
可見,《條例》出臺,有利于推動畜禽養殖產業升級,不僅不會影響“菜籃子”供給,而且有利于更長期地保障市場穩定供應。
3、《條例》的監管范圍是否合適?
就目前我國畜禽養殖產業發展的現狀,規模以上(年出欄生豬或其它品種產污量相當的畜禽50頭及以上)的養殖單元的數量(493萬戶)占比僅不到4%,而產能占2/3以上,《條例》擬定的重點監管范圍可以說體現了抓大放小、突出重點,與目前的監管能力也是相適應的,利于相關規定和要求得到較好落實。
4、目前的監管能力能否保障《條例》得到較好的落實?
《條例》的一個重要思路就是分類管理,即對規模以上的養殖活動(場和小區)提出較為嚴格的污染防治責任和義務的規定,如選址要符合法規要求、依法環評、配備污染治理設施、登記污染物產排量等,而對規模以下以及以自用為主的養殖活動,僅提出了基本要求,如防止糞便污水的亂排亂放等。目前的環保監管能力可以重點保障數量較少的規模以上養殖單元污染防治責任得以落實。
5、目前,農村由于養殖發生的糾紛頻頻出現,《條例》對此類情況有否考慮?
《條例》對所有的養殖和廢棄物處理活動做出了一般性規定,即所有規模的養殖及廢棄物處理活動都應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防止糞便、污水和尸體等污染環境,也為今后處理由養殖污染產生的環境問題以及鄰里糾紛提供了制度依據。
6、《條例》要求進行排污備案,是否涉及排污收費?
《條例》規定,場和小區應定期將生產及廢棄物產生及處置情況向環保部門備案,目的在于使政府有關部門掌握基本情況,為管理和服務提供基礎支撐,與收費沒有直接關系。
《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2003年),對于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折合污染當量計征排污費。每一污染當量(豬1頭)的繳費標準為0.7元,其它品種畜禽按產污系數折算,折合每年每頭牛7元、每頭豬0.7元、每羽雞或鴨0.023元。如果廢棄物經綜合利用后實現零排放的,則不需要繳納排污費。
可見,涉及收費的養殖場和小區數量很少(以豬為例,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的養殖單元僅占總戶數的不足0.2%),且收費水平也很低,而且如果實現了綜合利用,則免征排污費。
7、畜禽養殖項目有必要進行環評嗎?
作為某一類型的建設項目,養殖場和小區應當依照環評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保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環評。且畜禽養殖項目的環保措施能否落實到位也攸關項目本身的發展。因此,養殖場和小區建設項目有必要依法開展環評。
8、其環評與工業項目環評有何區別?
養殖場和小區雖然產生的污染物相對單一,治理工藝也不復雜,但是有別于工業,畜禽養殖業有其自身的特點,如其地處農村地區,污染物產生量大、成分復雜,衛生和環境風險高,廢棄物可作為資源利用等。
9、畜禽養殖項目現行環評收費標準是多少?
10、是否存在環評收費過高的問題?
目前,畜禽養殖項目環評的確存在收費標準不統一、個別收費相對過高的問題,其原因在于:
具備資質的機構少。國內有相應資質的環評機構僅123家(全國有環評機構1163家),導致了環評機構開價較高;
指導價過低。目前國家對畜禽養殖環評收費實施優惠政策,收費標準偏低,導致很多環評機構不愿承擔畜禽項目環評業務,也助長了個別環評機構開高價的態勢。
畜禽項目環評沒有標準方法。畜禽養殖項目環評目前沒有相應的技術規范,只能套用現有其它類型項目環評的導則或方法,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工作量,也拉高了測算成本。
11、環評費用是否會造成養殖業主過重的經濟負擔?
為了進一步為了降低環評成本,《條例》一方面對畜禽養殖項目環評的重點內容做了具體的規定(第十二條)。另一方面規定需編寫環評報告書的畜禽養殖場和小區建設項目的規模范圍由環境保護部商農業部門設定,嚴格控制環評收費的范圍。同時,規定地方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及畜禽養殖項目環評費用予以補助,以進一步減少環評對養殖業主的經濟壓力。
12、環評批復過程環保局是否收費?
環評費用僅產生于環評文件編寫以及報告文件的評估咨詢環節,由環評文件編寫單位和評估咨詢單位收取。環保部門不收取任何環評文件的批復費用。
13、今年發生了黃浦江死豬漂浮事件,危及飲用水安全,對此類污染情況條例是否有所考慮?
畜禽養殖會有一定的畜禽死亡淘汰率,是產業的正常現象。但畜禽尸體的處置得當與否則直接關系到環境安全。對此,《條例》予以了高度重視。在相關條款中,將尸體與糞便、污水等都作為廢棄物,對其安全處理處置做出了規定,為今后進一步加強動物尸體處理處置環境安全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
14、條例規定劃定禁養區,是否會給不愿發展畜禽養殖業的地方政府以限制養殖業發展的理由,從而導致大量養殖場關閉而影響市場供應?
為處理好環境保護和產業發展的關系,防止禁養區劃定制度的濫用,依據《畜牧法》第40條,《條例》對禁養區的劃定做出了具體規定,未對畜牧法規定的禁止范圍進行擴大,也未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劃定禁養區。可見,《條例》相關規定的設置不會導致由于禁養區劃定而導致產業萎縮乃至影響市場供應的情況。
15、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有何差別?
綜合利用是實現廢棄物資源化并減少污染的根本途徑,而無害化則是控制環境和其他風險的必要手段。綜合利用的主要目的是“用”,但一般會包括無害化過程。
16、為何條例中有時寫“綜合利用”,有時寫“無害化”?
單獨提到無害化,是針對消除或控制其環境和生物風險的目標;而提到綜合利用,則是強調實現物質循環和資源高效利用。
17、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有何區別?
“畜禽養殖場”的所有權或經營主體是單一的;“養殖小區”是一種由散養向養殖場過渡的形式,小區內的畜禽歸不同主體所有,圈舍統一建設,統一經營或者按統一的管理標準運營。
在污染防治要求方面,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沒有明顯區別,只是實際承擔責任和義務的主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