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6月15日電昨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宣判三起備受關注的米粉“問題叉燒”案,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陶昌醒、徐丙華、陶國炎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兩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20萬元至3萬元不等。三起案件涉案叉燒6702斤,涉案金額125735元。被告人盧華英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1年起,以20元至100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從黎某、張某、黃某(均另案處理)在廣西武鳴縣南寧華僑投資區經營的養豬場收購死因不明或病死豬,在無經營資格且未經過衛生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對死因不明或病死豬肉進行切分并銷售給周明忠。
2013年以來,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文某(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在無經營資格且未經衛生檢驗檢疫部門檢疫的情況下,從南寧市周邊縣鎮收購死因不明或病死豬,其中,周明忠、李雄梅在南寧市興寧區人民路北一里431號房內對上述收購來的豬進行切分并銷售。2014年1月17日,有關部門查獲其收購的疑似病死豬的豬肉3150斤,并將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等人抓獲。經鑒定,從查獲的豬肉中檢出偽狂犬病毒、豬繁殖和呼吸綜合癥(藍耳病)病毒核酸、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核酸及豬圓環病毒呈陽性。
另查明,2011年12月起,被告人陶昌醒、黃燕玲、陶國炎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從周明忠、文某處購買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豬的豬肉,由被告人陶國炎駕駛車輛將豬肉運回南寧市興寧區燕子嶺上六巷陶昌醒等人租住的房屋內,3人共同將購回的豬肉加工制作成叉燒后銷售至南寧市內的石戶桂林米粉店。
被告人徐丙華經營管理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24家連鎖店并負責食材的采購,其在采購食材時未要求陶昌醒等人提供工商執照、食品流通證、健康證等相關證件。從2011年底開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長期低價從陶昌醒處訂購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肉制作成叉燒粉提供給顧客食用。經鑒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間,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向陶昌醒處訂購叉燒達6702斤,價值達125735元。被告人徐丙華指使員工農某在制作石戶米粉店的《餐飲單位食品原料進貨驗收臺賬》中填寫虛假信息,以備南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