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近日,省政府出臺了《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7月1日起在全省實施。
《辦法》實施后,我省的畜禽養殖在生產布局時有哪些新規定?在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方面,《辦法》又對養殖戶和相關部門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省畜牧獸醫局畜牧處處長任錦芳。
明確誰污染誰治理
記者:《辦法》在此時出臺實施,有怎樣的現實意義?
任錦芳:今年是我省“五水共治”的鞏固年,也是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工作的決戰年和決勝年,已有的一些成果需要穩定、鞏固,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則需要進一步解決。比如,一些地方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環境保護不夠協調;畜禽養殖規模與治理能力不夠匹配,部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善、運作不規范等。
在總結前些年兩個“811”全省環境污染整治和保護行動中有關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行之有效措施和做法的基礎上,《辦法》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制度作了更加系統、具體的規定,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經驗上升到法制層面、提供法制保障,從而進一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深化畜牧業轉型升級,可以說是適逢其時。
記者:《辦法》實施,將給今后全省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帶來哪些新面貌?
任錦芳:《辦法》將從三方面對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進行引領。首先,《辦法》確立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承擔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從法制的高度明確了“誰污染、誰治理”的責任制度;對各地政府來說,《辦法》明確了畜禽養殖污染也是可防可治的,既不能以拆代改、一關了之,也不能以減量代替提升,必須科學理解畜牧業的轉型升級;同時,對主管部門來說,《辦法》也讓相關部門的監管更加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散戶納入污染防治
記者:養殖戶被納入《辦法》中進行規范,是不是從未有過?對象的調整有何必要性,是否有具體標準?
任錦芳:是的,《辦法》首次明確調整對象不限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還包括經營性的畜禽養殖戶。先前實行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制度,主要針對規模畜禽養殖場,對畜禽養殖戶的污染防治無法可依,缺乏有效監管。2014年,我省51.84萬個養殖場(戶)中,生豬出欄量在1至49頭的就有47.93萬個,占到總數的92.5%。這些“散戶”點多、面廣、量大,在“五水共治”推進過程中也是一個突出問題,這次將養殖戶納入規范管理,體現“抓大不放小”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實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全覆蓋。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認定標準為生豬存欄200頭以上,其他畜禽按照省畜禽養殖業污染排放標準規定的換算比例折算。養殖戶則是指畜禽存欄數量未達到上述標準,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考慮到各地畜禽養殖的差異性,明確畜禽養殖戶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記者:《辦法》在統籌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環境保護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任錦芳:《辦法》提高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的針對性和實施性。比如,在統籌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環境保護方面,《辦法》對禁養區和限養區也明確了具體管理要求。目前,我省11個市和有畜牧業的縣(市、區)均已完成畜牧業區域布局優化方案和生態畜牧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有85個縣(市、區)已全部完成禁限養區調整。
農牧結合生態消納
記者:在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方面,《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任錦芳:綜合利用是解決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問題的根本途徑,我省畜牧業在這方面的探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辦法》中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作了進一步規范,明確了消納途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可以自行配套農田、園地、林地等對畜禽養殖廢棄物就近就地消納利用,也可以通過與養殖、種植經營者(基地、合作社)簽訂消納協議進行異地消納利用。
同時,《辦法》明確了還田利用環保、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的具體要求。在綜合利用配套設施的建設方面,特別強調不僅要完善這些設施設備,還要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記者:看來,養殖必須走一條生態循環之路。目前,我省有沒有較成熟的模式?
任錦芳:我省是全國唯一的現代生態循環農業試點省,省農業廳專門制定了《加快推進現代生態循環農業試點省建設三年行動計劃》,要求到2017年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率達到98%。同時,我們還在全省建立了13個農牧結合生態消納試點,希望加快探索出更多、更好的農牧結合、生態消納典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