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水產畜牧獸醫局:
為進一步加強動物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規范動物診療行為,提高動物診療機構審查質量,我局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診療發放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材料,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局。
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
2.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診療條件審核細則
3.動物診療條件現場審核報告
4.動物診療條件整改情況審核表
5.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6.動物診療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7.動物診療機構從業人員情況表
8.動物診療機構設施設備清單
2013年1月14日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
動物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范對《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范圍從事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經營性活動的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在規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第三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范的名稱。診療活動范圍不包括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不得使用“動物醫院”的名稱。
第四條《動物診療許可證》格式按照農業部統一規定,由自治區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印制。
第五條 縣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轄區內《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市轄區未設立獸醫主管部門的,由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設區市、縣(市、區)應當分別建立動物診療許可現場審核專家庫,并報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入選專家庫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思想品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審查工作;
(三)具有獸醫、水產養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
職稱;
(四)從事獸醫工作3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動物防疫工作經驗。
第七條 申請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場所使用面積符合下列要求:
1.在設區市主城區設立動物診療機構,診療活動范圍包括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診療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其它動物診療機構的診療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
2.在縣城城區(包括縣級市)及其它地方設立動物診療機構,診療活動范圍包括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診療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其它動物診療機構的診療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米;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五)具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還應當具有B超儀(或X光機)、手術臺;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七)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麻醉及精神藥品保管與使用、獸藥處方、藥物、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機構,應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二)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位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
(三)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四)動物診療場所配置的設施設備清單;
(五)工商預核準名稱通知書復印件(使用已經工商注冊的企業機構名稱申請動物診療許可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動物診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動物診療機構診療服務人員的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助理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動物診療機構從業人員情況表;
(九)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健康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動物診療機構的管理制度文本;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第(一)至(九)項按照順序裝訂成冊,第(十)項獨立裝訂成冊。
遞交以上文件、證件、證明、證書復印件時,應同時提供原件當面審核。核實后,原件退回。
第九條 發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動物診療場所的現場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動物診療許可的現場審核由動物診療許可現場審核專家組負責實施,專家組成員從本級或市級動物診療許可現場審核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7人(單數)組成。
動物診療許可的現場審核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發證機關指定。
第十二條 動物診療許可現場審核專家組實施現場審核,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應該按照規定的審核程序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診療條件審核細則》逐項進行認真審核;
(二)公平、公正、客觀反映現場檢查情況,作出審核意見,填寫《動物診療條件現場審核報告》,不得弄虛作假;
(三)廉潔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財物;
(四)不得泄漏被審查單位提供的申報資料、信息內容。在審查結果未公布之前,對審查結果負保密責任。
違反上述紀律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清退出動物診療許可審核專家庫;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現場審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取申請機構匯報;
(二)查閱相關資料、檔案,核實相關情況;
(三)現場檢查有關場所、設施;
(四)審核組集中綜合評議,形成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現場審核有異議的,可向審核組提出陳述和申辯,審核組應當認真聽取,記錄異議內容,做好反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該對現場審核存在的缺陷問題在7天內進行整改,并向審核組提交整改情況的有關材料。
審核組應認真核查申請機構的整改情況,并如實填寫《動物診療條件整改情況審核表》。
逾期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按照不符合許可條件處理。
第十六條 對審查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動物診療機構,申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3個月后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如有遺失、意外損毀、舊損,應按照規定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動物診療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及有關材料,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手續,申請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動物診療機構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動物診療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經發證機關審驗合格并在副本上加蓋驗訖印章。
動物診療機構連續停業兩年以上的,或者連續兩年未向發證機關報告動物診療活動情況,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二十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在門口明顯位置設置動物診療機構名稱公示牌;應在診療場所明顯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診療收費標準、專業獸醫人員資格證明、服務承諾、管理部門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動物診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
《動物診療許可證》實行“一證一檔”管理。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動物診療許可證》審核檔案,并定期將轄區《動物診療許可證》發放情況逐級報送至自治區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