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9號(關于新獸藥監測期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899號為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安全有效,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現就新獸藥監測期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新獸藥監測期自新獸藥批準生產之日起計算。
二、監測期內的新獸藥,每個品種,包括同一品種的不同規格,只能由新獸藥注冊企業生產,但最多不超過3家(必要時,按注冊排序確定);新獸藥注冊單位中無相應生產條件的,可以轉讓1家其他企業生產。
三、在產品監測期內,生產企業應當收集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每滿1年向農業部獸藥評審中心報送一次監測情況總結報告,直至監測期結束。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四、農業部獸藥評審中心對收到的監測情況總結報告進行評價,并及時提出評價意見報農業部。農業部根據評價意見,可以要求企業開展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相關研究,提供相關材料;對發現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以及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獸藥,依法撤銷產品批準文號。
五、國內動物疫病防控急需獸藥,依照現有法規規定執行。六、生產企業違反監測期管理規定的,依據《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獲新獸藥證書的,監測期內企業文號的申領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農業部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