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月1日正式實施,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聯合召開了《條例》學習貫徹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貴州省提出“七項措施”貫徹落實《條例》:
一是科學劃分畜禽養殖區。縣級環保、農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結合各地實際,科學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由市(州)匯總后,報省環保廳、省農委備案,劃定工作預計在2014年6月前完成。
二是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針對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各級環保、農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督促現有畜禽養殖建設項目限期完善相關手續,對達不到環保要求的,要責令限期治理。
三是全力推進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程建設。各級環保、農業管理部門要積極推廣各類適合當地發展、符合生態化養殖要求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技術和養殖模式,采取全過程綜合治理方式處理污染物,包括建設雨、污分離污水收集體系,干清糞方式收集糞便、沼液沼渣循環利用等,糞便堆場容積、污水尿液儲存池容積、沼氣池容積、厭氧池容積、好氧池容積及消納土地面積等必須與養殖規模相對應,切實提高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物治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
四是建立完善長效監管機制。畜禽養殖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申報登記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排放設施以及正常運營排污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建立污染排放臺賬。各級環保、農業部門要以此開展環境統計,通過聯合執法、專項執法、日常監督等方式,重點對畜禽養殖大縣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已享受資金補助但未建設污染治理設施,以及污染導致群眾上訪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進行專項整治、限期整改,督促其落實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并符合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對逾期整改未落實到位的實行掛牌督辦,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五是各盡其職、落實工作責任。各級法制辦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各級環保、農業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互通信息,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指導,組織畜禽規模養殖污染減排年度計劃制定,減排督察、核算及考核;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積極引導畜禽養殖場(小區)按照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繼續推動畜禽清潔生產,開展畜禽糞便、污水治理,督促指導畜禽糞污綜合利用工作,切實轉變養殖方式,并定期將畜牧養殖統計數據通報同級環保部門。
六是建立完善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激勵機制。各級環保、農業部門要結合國家和省級鼓勵、扶持集約化養殖業發展的規劃、政策,積極研究制定本轄區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政策,對治污成效突出、示范推廣作用明顯的畜禽養殖項目,給予一定政策優惠與資金扶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優先開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物綜合利用、有機肥生產等示范項目建設。
七是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培訓。各地要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平臺,加大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宣傳力度,提高畜禽養殖企業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逐步建立政府引導、企業自律的共同推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