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為了整體提升肉雞養殖小區的基礎設施,實現商品肉雞飼養的良性循環,保證養殖戶的根本收益,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出口肉雞養殖小區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2引用標準
國質檢食[2003]212號關于印發《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檢驗檢疫要求(試行)》的通知以及《出口肉禽飼養場備案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畜禽飲用水水質標準》、《畜禽飲用水中農藥限量指標》;
3定義
3.1五統一 :即統一供應雛雞,統一供應飼料,統一使用藥物,統一防疫消毒,統一收購屠宰;
3.2空舍期 從上一批雞只出欄徹底清洗、消毒工作完畢到下一批開始飼養的間隔時間; 空舍期一般為15—21天;
4養殖小區選址
4.1自然條件因素
4.1.1地形地勢
養殖小區應選擇在地勢較高、干燥平坦、排水良好和向陽背風的地方。平原地區建場應選擇比較平坦、開闊、利于排水,地下水位應低于雞舍地基深度0.5米以下;山區建場應選擇稍平緩坡,坡面向陽,總坡度不超過25%,建筑區坡度應在25゜以內;靠近河流、湖泊地區建場應選擇比當地水文資料中最高水位高1-2米處;從防疫的角度,養殖小區應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物,如利用原有林帶樹木、山嶺、河川、河谷等作為天然屏障。土質未被有機物和病原微生物污染,沒有地質化學環境性地方病,以砂壤土類地區較為理想。
4.1.2水源水質
水源充足,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養殖小區生產、生活、消防用水需求,應具有獨立的自備水源(井);養殖小區水源應具有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物理、化學和生物污染等方面的檢驗報告,飲用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畜禽飲用水水質標準》(見表1)和《畜禽飲用水中農藥限量指標》(見表2);
4.1.3氣候因素
雞舍的建筑方位、朝向、間距、排列次序等應考慮當地風向、風力、日照等情況;防暑、防寒措施以及建筑結構等應考慮當地常年平均氣溫、絕對最高與最低氣溫、土壤凍層深度、降雨量與積雪厚度(雪載)、最大風力(風載)、常年主風向和風頻率等常年氣象變化情況;
肉雞標準化養殖場創建建設標準
肉雞標準化養殖場創建建設標準
肉雞標準化養殖場創建建設標準肉雞標準化養殖場創建建設標準肉雞標準化養殖場創建建設標準
4.2社會條件因素
4.2.1地理位置
為保障交通和運輸方便,養殖小區場外應通有公路,但不能與主要交通線路交叉。為確保防疫衛生要求,避免噪聲對雞群健康和生產性能的影響,養殖小區與主要交通干道應保持適當距離:距國道、省際公路1000米;距市、區(縣)公路500米;距鄉鎮公路500米;距村級及一般公路(土路或石子路)500米;
4.2.2疫情環境
為防止養殖小區受到周圍環境污染或污染周圍環境,選址時應遠離村莊、居民區、家禽屠宰場、化工廠、制革廠、種禽、蛋禽飼養場、獸醫站和集貿市場,如養殖小區選址在上述場所附近應至少保持20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應位于上述容易產生污染企業(屠宰場、化工廠、制革廠等)的下風向;
4.2.3其他
養殖小區選址必須符合當地農牧業總體發展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的用地要求。以下地區或地段不宜選址建場:規定的自然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受洪水或山洪威脅及有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多發地帶;自然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
5規劃和布局
5.1按功能分區
養殖小區應由飼養區(生產區)、隔離區和辦公生活區三大部分組成。飼養區設有飼養員居住室和飼料存放室;辦公生活區設有辦公室、庫房、食堂、傳達室(門衛)、飼養員專用更衣室和休息間;隔離區設有獸醫工作室、病禽隔離飼養區和尸體、糞便、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隔離區應位于全場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處和全場場區最低處,隔離區內的糞便污水處理設施應與其他功能區保持適當的衛生距離。按功能分區及規劃應參照圖1所示。
5.2規劃布局
5.2.1雞舍應按功能分區原則和生產工藝流程順序排列布局,其朝向、間距合理。以雞舍檐口高度(H)為基準,通風與防疫間距要求不得小于3-5H,一般應為10-15米,以有效降低雞舍間相互感染機會。
5.2.2人員、飼料、疫苗、獸藥、墊料等生產生活物資的運輸通道(凈道)應與雞糞、病死雞、廢舊墊料、場內垃圾等運輸通道(污道)嚴格分開。
5.2.3生產區、生活區分開。
5.2.4雞舍布局形式應采用單列式或雙列式,詳見圖2和圖3。
5.2.5每個養殖小區雞舍棟數在8—10個棟,每個棟飼養量在4000—5000只,每個養殖小區飼養量在40000—50000只/批;
5.2.6 雞舍內寬9.2-10米,中間留1.2米的走道,兩邊設棲架,棲架高0.8-0.9米;雞舍內長60-70米;凈道一側建設飼料貯藏間。
6雞場建筑及設備設施
6.1雞舍的基本結構
6.1.1基礎和地基
基礎應具備堅固、耐久、抗機械作用能力和防潮、抗震、抗凍能力。基礎的防潮層應設在基礎墻的頂部,舍內地坪以下60毫米(加強基礎保溫對改善雞舍環境有重要意義); 地基必須具備足夠的承重能力,足夠的厚度,壓縮性(下沉度)不超過2-3厘米;抗沖刷能力強、膨脹性小;地下水位在2米以下,無侵蝕作用;雞舍主體為玻璃鋼結構的,地下部分必須有寬為37厘米、高為30厘米的地基,地上部分有寬24厘米、高30厘米的支撐墻體,支撐墻體以上部分為玻璃鋼;
6.1.2墻體
墻體必須具備堅固、耐久、抗震、耐水、防火、抗凍;便于清掃和消毒;具有良好的保溫與隔熱性能(墻體散熱占整個雞舍總失熱量的35%-40%)。外墻四周必須做好水泥散水(寬為30厘米、厚為5厘米)和水泥排水溝(直徑為40厘米的半圓型),散水和排水溝為水泥一體;能夠將清洗雞舍的污水不滲漏的排出雞場做無害化處理;支撐墻體內外表面用水泥沙漿粉抹;玻璃鋼墻體厚度為10-15厘米。
兩側墻體在距地面高1.2米的位置,設置長0.5-1.0米,寬0.4米的換氣窗,換氣窗間距3米,南北兩側相互交錯。換氣窗以木框、木窗為宜,窗與框以下邊為連接,窗向里開啟。
6.1.3屋頂
屋頂必須具備結構輕便、防水、防火、防風和保溫性能(屋頂散熱占整個雞舍總失熱量的60%-65%);屋頂最好使用100-150mm厚防火聚苯作保溫層[λ<0.23w/(m?K)],屋頂形式可采用單坡式、雙坡式、聯合式、拱頂式、平頂式等(見下圖)。 脊高3-3.5米,檐高2米;在屋頂的脊線上,設置直徑為0.3米的換氣口,換氣桶高出雞舍外屋頂0.5米,換氣桶上面做防雨帽;換氣口內做可調節換氣大小的調節板。換氣桶間隔6米。南北兩側每間隔3米處開一個地窗,地窗長30厘米,高20厘米。 6.1.4地面
地面應堅實、致密、平坦、防滑;有利于消毒和排污;保溫、不冷、不滲水、不返潮,一般應采用混泥土地面;厚度為3-10厘米;
地面也可以設計為中間低(雞舍正中間),側墻兩邊高(有3-5度的傾斜),便于清理雞糞,中間低的方向以操作間(人員活動區)高,臟道一端(風機端)低為宜,一般有5-8度的傾斜,其作用是將清洗雞舍的污水全部排除,雞舍以外有相連接的不滲漏的管道或明溝排出圍墻外,做無害化處理。
6.2雞舍類型
雞舍類型主要依據當地氣候條件、飼養階段和飼養方式確定。根據北京及周邊地區氣候類型和特點,比較適宜的雞舍類型為:
6.2.1密閉式雞舍
也稱無窗雞舍,舍內環境條件完全依靠人工調節。須配置容易操控、自動化、機械化程度高的設備。此種雞舍適合于四季溫度變化明顯的地區。北京及周邊地區屬于溫帶大陸性氣候,因此密閉式雞舍應為首選。
6.2.2有窗式雞舍 是通過墻體、窗戶和屋頂等維護結構形成全封閉狀態的雞舍形式,也具有較好的保溫隔熱能力,便于人工控制舍內環境條件。此種雞舍的特點是防寒較易、防暑較難、舍內溫度分布不均勻(頂部較高,地面較低)。適于北京及周邊山區或丘陵地區。
6.3設施
6.3.1防護設施
雞場場界劃分明確。并有與外界的隔離設施,如構筑圍墻、拉鐵絲網、沿雞場四周掘防疫溝或采取其他有效隔離措施。場區大門口設有隔離、消毒設施;人員專用道設有消毒液噴淋裝置和鞋底消毒池。進出飼養區應分別設有車輛消毒液噴淋裝置、車輪消毒池和人員更衣、消毒通道;每棟禽舍門口設有消毒池或消毒墊。消毒設施、消毒液必須保證其有效性。
6.3.2道路
道路包括雞場與外界聯系的場外主干道和場區內部道路。場外主干道其路面最小寬度應能保障拉料車和拉雞車正常通過。最佳寬度為6-7米(保障兩輛中型運輸車順利錯車)。場內道路應根據使用功能分為凈道:人員、運輸飼料、雛雞等;臟道:運輸糞便、廢舊墊料、病死雞等。
凈道是場區內的主干道,路面最小寬度應保障飼料運輸車輛的通行,寬度3.5-6米,宜用水泥混凝土地面或碎石渣土地面,以便開展常規環境消毒。路面橫坡1.0%-1.5%。無出入口處,道路與雞舍或場內其他建筑物外墻應保持1.5米最小間距;有出入口處應為3.0米。
6.3.3給排水設施
飼養場應有自備水源(井),且水源充足、衛生,保證雞只飲用水符合國家制定的(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衛生標準或符合國家(人)飲用水衛生標準。 飼養場周圍應設排水明溝,各棟雞舍周圍應有排污暗溝或明溝,并與場外明溝相連。暗溝長度超過200米,中間應設沉淀井。在設計排污溝大小時應考慮最大排水量(流量),如雨雪水、生活污水、生產污水等。場內明溝尺寸大小為:深30厘米,上口寬30-60厘米,溝底坡度1%-2%。
6.3.4采暖
供暖系統可采用集中供暖、分散供暖和局部供暖。集中供暖由鍋爐房、熱水輸送管道和散熱設備組成,全場形成一個完整的供暖系統;分散供暖是指每棟雞舍自行安全供暖設備,如熱風爐、空氣加熱器、暖風機、自制或磚砌爐子、火墻等;局部供暖由育雛傘、紅外線燈和加熱地板等。集中供暖能保證全場供暖均衡、安全和方便管理,適用于大型養雞場;分散供暖系統投資較小,適用于中小型雞場;局部供暖適用于育雛前期。
6.3.5電力電訊
飼養場應有穩定的電力供應,其供電設施應與場內用電負荷相匹配。大型養雞場應有自備發電機。飼養場應有市話網絡或無線通訊網絡。
6.3.6糞便、污水處理設施
飼養場應具備與生產能力(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糞便、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雞糞必須采用干法清掏,日產日清,并將雞糞運至指定地點堆放,發酵。雞糞堆放區域要注意滲漏或雨淋流失。雞糞堆放出處應位于雞場下風向至少50米的地方,根據發酵時間和每日產糞量合理計算堆糞廠面積。一般來講,每采食1.2-1.4噸飼料,產生1立方米的雞糞。
沖洗雞舍、設備和日常生活、生產污水,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出雞場。
6.4飼養設備
6.4.1喂飼設備
應配有自動飲水系統,如普拉松飲水器或乳頭飲水器,飲水位置與雞群規模相匹配。喂料系統可使用料桶(人工)或鏈式、盤式自動喂料系統。
6.4.2通風設備
每棟雞舍根據飼養規模大小、該地區的氣候類型以及極端溫度值等因素考慮通風量大小和風機數量。一般4000-5000只規模的標準化雞舍應安裝扇葉直徑為125厘米的風機至少兩臺(依據夏天最大通風量公式M3/小時=入舍雞只數×只重×0.155×60)。
6.4.3降溫設備
雞舍應安裝降溫設備。常用的降溫設備有濕簾-風機降溫系統和噴霧降溫系統。濕簾安裝應根據風機數量和排風量大小,計算出該雞舍安裝濕簾的最小需要面積=(風機排風量×風機數量/3600)/過簾風速。
備注:濕簾厚10厘米,過簾風速為1.5米/秒;濕簾厚15厘米,過簾風速為2米/秒。
因此,4000-5000只規模的標準化雞舍,應在雞舍縱向進風口(前端)每側安裝1.8米×4米的水簾降溫設施。
6.4.4棲架
除非能夠做到舍內環境完全自動控制,否則肉雞應采用網上飼養方式。在離舍地面0.8米高處,設兩排棲架,架上鋪放塑料墊網,兩排棲架之間留1-1.2米通道。
7畜牧制度
7.1監督管理
7.1.1養殖小區自愿接受公司的監督和“五統一”管理方式,承認公司對其擁有管理權,愿意與公司簽訂飼養合同。
7.1.2養殖小區同意公司派出的專職獸醫對其飼養全過程的疫病控制、用藥和動物保健進行管理。
7.1.3在養殖小區進雞后能夠,并且愿意實行封閉管理。在一個飼養周期內做到飼養人員不出場。除檢驗檢疫人員、畜牧獸醫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禽舍。 7.1.4在同一養殖小區內,不飼養其他品種禽類或其他動物(護衛犬除外)。 7.1.5養殖小區在養殖期間不得從公司、中介以外的地方購入獸藥、疫苗;也不得從場外購入包括墊料在內的任何可能影響雞群健康的物品。
7.1.6每批雞出欄后,養殖小區需配合公司對場內的飼料、獸藥、消毒藥等統一清點,逐項登記,進行封存并統一消毒。
7.1.7養殖小區必須接受公司或檢疫檢驗機構人員定期到場進行疫病監測及殘留物質監控。配合檢驗檢疫機構人員作好雞群出欄前的疫情、用藥情況的檢查和評估。
7.1.8在過去6 個月內,養殖小區及周圍半徑50公里范圍內未發生禽流感、過去3個月內周圍10公里范圍內未發生新城疫及其他烈性傳染病。
7.2飼養管理
7.2.1建立規范的飼養日志,內容包括飼養過程中使用的疫苗、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停藥期、病死禽處理等情況。做到每日如實填寫,不得補記。由專職獸醫負責監督檢查并簽字。
7.2.2具有健全的衛生防疫制度,建立完善的專職獸醫工作記錄(如每日的觀察記錄、剖檢情況、送檢記錄、治療記錄、診斷結果和處理措施)和飼養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冊。
7.2.3飼料由公司統一供應,不得從其他渠道購入。
7.2.4用藥管理方面,用藥采用獸醫處方制度,不得使用違禁藥物、疫苗、興奮劑和激素等;宰前14天不得使用任何藥物,宰前30天不得使用新城疫活疫苗;嚴禁使用禽流感疫苗。飼養全過程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第3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
7.2.5嚴格遵守空舍時間。每批雞空舍間隔不得少于15天。同一場內的所有雞舍必須做到全進全出。
7.2.6每批雞出欄后,要對雞舍內外徹底清洗和消毒(包括頂棚、地面、墻壁、各類飼養器具及舍外環境),空舍期間至少要進行3次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