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種畜禽、飼料、獸藥、生鮮乳和畜禽養殖、屠宰等相關單位(以下統稱“涉牧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畜牧產業生產經營秩序,懲戒不良企業,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 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點的通知》(豫政辦〔2013〕41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的涉牧企業實行“黑名單”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涉牧企業“黑名單”管理是各級畜牧獸醫執法機構運用監管手段,根據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向社會予以公布,實行嚴格監管。
第三條 涉牧企業“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四條涉牧企業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按規定應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號)等相關資質,即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非法添加、使用國家規定禁用物質的;
(三)一年內被畜牧獸醫執法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書三次以上,或立案查處兩次以上的;
(四)因違法生產經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因違法生產經營,被農業部及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六)拒不接受畜牧獸醫執法機構監管、抗拒執法的;
(七)存在其他嚴重不良情形的。
第五條“黑名單”期限原則上為一年,管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各級畜牧獸醫執法機構按照本制度第四條規定的列入“黑名單”的條件,對轄區內符合條件的涉牧企業信息進行收集匯總,逐級審核備案上報省畜牧獸醫執法總隊。企業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違法違規行為(列入“黑名單”的理由)等內容;
(二)事前告知。省畜牧獸醫執法總隊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審定備案。經省畜牧獸醫執法總隊審核,確定并備案列入“黑名單”的企業;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省畜牧獸醫執法總隊通過河南動物衛生監督網等途徑對外公布。原則上每年公布兩次;
(五)信息刪除。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黑名單”屆滿前一個月,由提請其列入“黑名單”的畜牧獸醫執法機構組織檢查,在列入“黑名單”期間未發生本制度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將檢查情況和建議上報省畜牧獸醫執法總隊審核,由省畜牧獸醫執法總隊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刪除情況在原媒體上公布。
第六條 對于在我省有經營行為的省外涉牧企業,符合列入不良企業“黑名單”條件的,可由市級或縣級畜牧獸醫執法機構提出建議,報省畜牧獸醫執法總隊審定備案,列入“黑名單”;也可由省畜牧獸醫執法總隊直接列入“黑名單”。“黑名單”屆滿前一個月,由企業向省畜牧獸醫執法總隊提交相關整改材料,審定合格后從“黑名單”中刪除。
第七條對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畜牧獸醫執法機構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要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第八條 在“黑名單”期間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多次)被列入“黑名單”的,各畜牧獸醫執法機構依法予以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號。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