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畜牧獸醫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推進培訓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不斷提高隊伍素質和執法能力,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河南省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全面開展、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培訓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方法。省級培訓師資力量、市級培訓骨干力量、縣級進行全員培訓,每年組織培訓省級不少于一期,市級不少于兩期,縣級不少于四期。
第五條 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專題培訓和日常培訓。
崗前培訓是對新任用的執法人員進行的培訓,重點培訓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基本知識和技能,著重提高新任用人員適應崗位的能力。
專題培訓是根據工作變化、突出問題、薄弱環節,或者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不同對象等,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提高培訓效率。
日常培訓是各級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構以學習例會、案例分析研討等形式進行的培訓,不斷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第六條 培訓內容包括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基本業務知識、執法辦案技能、工作方式方法、紀律作風要求、道德規范等方面。
第七條 統一制作培訓教材,建立培訓考試題庫,分級層、分步驟實施全員培訓考試。
第八條 推行統一組織、隨機抽選的方式,全省隨機抽選執法人員,集中進行考試,評估人員隊伍素質。
所抽選的執法人員平均考試成績作為該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的人員素質評估成績,全省排名公布,對連續兩次成績排名在后三位的地方進行全省通報批評,并作為重點促進對象加強監督指導。
對每次所抽選的執法人員個人考試成績進行全省排名公布。本年度無故兩次不參加全省抽選考試、或兩次考試不合格的,建議當地將其調離執法崗位。
第九條 鼓勵提倡執法人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進一步豐富專業知識,提升工作能力。
第十條 對新錄用的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崗前培訓不少于12天,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新擔任領導職務的執法人員,也應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 建立執法人員培訓檔案,將執法人員參加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成績等有關情況全部記入檔案。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年度考核、任職和晉升等應參考培訓情況。
第十三條 培訓情況納入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