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執法,接受社會監督,維護監管對象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示內容:
執法依據、執法范圍、執法程序、監管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執法期限、工作職責紀律和監督舉報方式等。
(一)執法依據 :
1.法律。《動物防疫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原法》等;
2.法規。《種畜禽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原防火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
3.規章。《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獸藥進口管理辦法》、《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草種管理辦法》、《草原征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
(二)執法范圍:
畜禽養殖運輸屠宰、種畜禽生產經營、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獸藥生產經營、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草原建設保護利用等。
(三)執法程序:
日常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辦理等行政執法應遵守的規范程序和期限。
(四)監管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包括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行政賠償權等權利;
2.義務。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五)工作職責紀律:
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要求,以及執法人員應遵守的《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等。
(六)監督舉報方式:
舉報受理的單位、舉報電話等。
(七)其他應向社會公開的執法內容。
第三條 公示方式:
(一)積極推行電子政務公開,在網站上進行公示;
(二)在本單位醒目位置設立固定的執法公示欄或公示牌;
(三)在公共場所以醒目的形式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 公示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調整。
第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