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畜牧局,機關各處室、局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南省畜牧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河南省畜牧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2014年8月19日
附 件
河南省畜牧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畜牧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5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督檢查范圍包括各級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構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 各級畜牧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監督檢查內容:
(一)行政處罰不能全面、準確體現裁量標準和適用規則,處罰決定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不符,顯失公正的。
(二)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迫使企業、群眾想方設法托關系、找門路或者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三)行政處罰未落實預先法律審核制度、案件主辦人制度和告知制度的。
(四)行政處罰未按照規定的程序、要求執行,程序明顯缺失,處罰決定未依法執行到位,未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罰沒收入未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罰沒收入,未建立案卷的。
(五)行政處罰未落實案例指導制度,存在同案不同罰、重過輕罰、輕過重罰、有過不罰現象的。
(六)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機構亂執法、亂作為、趨利執法、違法處罰的。
(七)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以罰代管、只罰不管的。
(八)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存在的其他突出問題。
第五條 監督檢查方式:
(一)不定期抽查。省級組織法制人員,對上傳到河南省畜牧獸醫執法案件管理系統的案卷,隨機抽查評審;市級組織法制人員,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隨機抽查評審;縣級由法制人員逐卷評審。
(二)現場檢查。省、市兩級畜牧部門每年組織兩次現場監督檢查,上、下半年各進行一次。
(三)集中評查。省、市兩級畜牧部門集中時間隨機抽選案卷,組織開展統一評審,每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 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至相關單位。
第七條 對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復查申請。否則,將視為認可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 復查申請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對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查結果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監督檢查單位提出復查申請。
(二)監督檢查單位應對申請的情況進行核實,并及時反饋核實結果。
第九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分類梳理。對能夠自我糾正的,要監督其認真整改完善;對屬于亂作為、不作為甚至違紀違法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畜牧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