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豬是豬群增殖的基礎,是整個養豬生產的核心。由于種豬的使用是有年限的,自然交配時公豬一般不超過2年,采精公豬使用3-4年,母豬不超過8胎,而且種豬個體間生產性能差異很大。因此,只有實行科學、合理的種豬淘汰與更新制度,才能實現穩定或提高種豬的生產水平,達到提高豬場經濟效益的目的。那么,怎樣淘汰與更新種豬呢?
現以100頭基礎母豬為例,計算出種豬淘汰與更新的相關數據,豬場分娩指數為2.3,計算如下:
公豬:在自然交配條件下,一般公母豬比例不應超過1∶20,則100頭基本母豬需公豬為100÷20=5頭。年更新頭數為5÷2=2.5頭(即年更新2-3頭)。
母豬:按一個有效生命周期繁殖8胎,每頭母豬年產2.3胎計算,則母豬平均使用年限為8÷2.3=3.48≈3.5年。年淘汰率為1÷3.5×100%=28.6%≈30%。
100頭基本母豬的豬場年應淘汰、更新數為100×30%=30頭,每月應淘汰與更新頭數為30÷12=2.5頭(如是大型豬場,還應算出每周淘汰、更新的頭數)。
按照種豬淘汰的一般原則進行更新,上述數據為理論計算值,實際操作應按照以下原則對種豬進行淘汰與更新。
淘汰母豬的原則:
一、淘汰年齡和體重已達到配種標準,但繼續飼養2-3個情期后不發情的后備母豬。
二、淘汰斷奶后60天確定不發情的母豬。
三、淘汰連續返情3-4次的母豬。
四、淘汰連續2胎產子數少于6頭或死胎和弱子多或產子不均勻的母豬。
五、淘汰乳頭少于6對、發育不正常、有翻奶頭或瞎奶頭或副乳頭、泌乳力差的母豬。
六、淘汰母性不好、有惡癖、哺育率低的母豬。
七、淘汰采食緩慢、體軀過肥和過重、行動遲緩、皮膚無光澤、眼睛無神的母豬。
八、淘汰產生畸形后代的母豬。
九、淘汰患有疾病或傷殘、年齡偏大、生產性能下降的母豬。
公豬的淘汰原則
一般以利用年限為準進行淘汰,但對體軀笨重、精液品質差、配種成績不理想、性情兇暴的公豬也應及時淘汰。
淘汰后的缺位,應隨時用理想的后備種豬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