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公安局:
我國發生非洲豬瘟疫情以來,部分地區出現“炒豬”行為,嚴重影響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正常開展,嚴重破壞生豬生產恢復秩序,嚴重損害養殖者的合法權益。為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恢復生豬生產,嚴厲打擊“炒豬”行為,保障生豬養殖業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行刑銜接,加大對“炒豬”行為的打擊力度
各地農業農村、公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線索通報、案件移送、研判會商等工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經營、運輸、屠宰病死豬,惡意傳播動物疫病,隨意散播疫情謠言等違規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形成監管及偵查打擊工作合力。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對群眾舉報的違法犯罪線索及時梳理,認真組織核查;通過監督檢查、明察暗訪、接訪舉報等方式,對轄區內是否存在“炒豬”團伙或“炒豬”行為進行拉網式排查。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在生豬養殖、經營、運輸、屠宰環節發現的“炒豬”行為線索堅決嚴肅查處;發現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部門。對農業農村部門移送的案件、通報的線索,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審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堅決一查到底;對涉及黑惡勢力的,堅決做到除惡務盡。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關鍵環節監管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疫情排查和處置,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癥狀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規范做好病死豬的登記和處置;要嚴把屠宰入場關,嚴格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證物不符的,要依法處理;要嚴格病死豬收集、暫存、轉運、處理管理,建立規范的臺賬制度,防止病死豬外流;要加快推進生豬養殖場戶基本信息、免疫信息與電子出證系統對接,嚴把產地檢疫出口;要積極推進將生豬屠宰場入場信息及時錄入電子出證系統,逐步建立動物檢疫證明核銷機制。
三、廣泛宣傳動員,形成強大工作聲勢
各地要加大對打擊“炒豬”的宣傳力度,采取明白紙、告知書、約談、簽訂責任書等方式,對轄區內涉及生豬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生豬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督促落實主體責任;要及時總結通報一批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提高公眾對“炒豬團”危害嚴重性的認知,營造全民防“炒豬團”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輿論氛圍。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20年3月9日
附件:農辦牧〔2020〕3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