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教育廳(教委)、科技廳(委、局)、衛生健康委,各直屬海關,林草局,中國科學院各相關研究院所:
為深入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推進國家生物安全,進一步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現就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是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事關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密切合作,不斷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實驗室生物安全水平明顯提高。但是,部分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和隱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做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強化安全意識,健全管理措施,落實管理責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
二、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設立與備案管理
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部門合作,切實做好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生物安全一級、二級實驗室在內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含第三方實驗室)的備案管理,建立完善實驗室電子備案及信息化系統。配合做好新建、改建、擴建生物安全三級、四級實驗室審查。建立和完善部門間生物安全三級、四級實驗室管理信息交流機制,共同推動實驗室依法依規建設。實驗室設立的法人單位在實驗室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三、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監管
一是規范實驗活動行政許可。生物安全三級、四級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按照《條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報省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嚴格實驗活動生物安全承諾制度和實驗活動情況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對海關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緊急需要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緊急實驗活動結束后,應依法停止開展相關實驗活動;擬繼續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應依法獲得相應實驗活動行政許可。二是加強實驗活動監督檢查。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嚴格監督執法,對未經批準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對由此產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認可。對實驗室能力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的,要及時暫停或取消實驗活動許可。三是加強相關科研成果發表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農業部衛生部中科院中國科協關于加強我國病毒研究成果發表管理的通知》(國科發社〔2012〕921號)要求,加強對所屬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出版機構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發表的管理,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情況納入相關績效評價工作。
四、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保存管理
依據《條例》《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國家對具有保藏價值的實驗活動用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實行集中保藏。除農業農村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各保藏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要求,做好菌(毒)種和樣本的收集、保藏、供應、銷毀管理,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和安保管理制度,確保菌(毒)種和樣本安全。對于違規保存菌(毒)種和樣本的,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其就地銷毀或送農業農村部指定的保藏機構保存。
從事有關動物疫情監測、疫病檢測診斷、檢驗檢疫和疫病研究等相關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要切實履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菌(毒)種和樣本的采集、運輸、接收、使用、保存、銷毀的全鏈條安全管理和對外交流管理。其中,對于運輸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應依據《條例》嚴格實施調運審批制度。需要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其中,涉及《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的菌(毒)種和樣品的,申請單位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及相關規章規定,獲得商務部相應行政許可。從境外引進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引進單位應當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其中,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還應向海關申請辦理禁止進境物特許檢疫審批手續。
五、加強動物病料采集和使用監管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相應設備、人員、措施、技術方法和手段等條件。對于重大動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采集病料。其他單位和個人采集病料的,應當具備《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相應條件。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病料采集和使用的安全監管。各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加強相關實驗活動廢棄物的處置監管,保證滅菌有效、流向可追溯。
六、加強相關科研項目審查管理
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項目生物安全審查工作。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備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農業農村部審查同意。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在設立、申報和審批與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相關科研項目時,應當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納入相關內容。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條例》等規定要求,切實履行好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抓好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生物安全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具體人員。二是加強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協調機制,進一步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通報制度,強化資源信息共享。三是加強宣傳培訓。廣泛宣傳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政策法規和標準,加強技術指導與服務,督促實驗室健全規章制度,強化實驗室人員生物安全意識,提高生物安全防范能力。四是加強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督促生物安全三級、四級實驗室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本通知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科學技術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中國科學院辦公廳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