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林草局會同我部印發公告(2021年第3號),將調整后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予以公布施行,并在6月30日之前設置過渡期。為貫徹落實好《名錄》,進一步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把《名錄》宣貫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名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重要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好《名錄》,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體現,也是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措施,對做好新時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調整后的《名錄》共包括302種(類)水生野生動物,其中46種(類)國家一級保護,256種(類)國家二級保護,物種數量比原有《名錄》大幅增加。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名錄》的重要性,把《名錄》的宣貫作為今后一個時期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首要任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推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二、加強協調配合,確保相關工作平穩過渡
《名錄》調整后,許多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的保護管理依據、程序、要求和主管部門等已發生改變,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順應新形勢新要求,充分利用好6月30日之前的過渡期,周密部署,細化安排,確保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平穩過渡、有效銜接。在過渡期內,要對轄區內相關物種現有保護管理和產業利用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分類管理。對于管理部門劃分發生調整的揚子鱷、虎紋蛙等物種,要與林草部門主動溝通、密切配合,及時換發相關證件,確保工作交接到位;對《名錄》發布前已經合法開展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的物種,要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在過渡期內按照調整后的保護管理要求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和經營利用許可證;對公告發布后新開展的捕捉、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等活動,一律按照《名錄》中規定的保護級別依法進行審批。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與公安、市場監管、交通等執法部門主動溝通,做好銜接配合,告知相關政策和管理要求,避免因“一刀切”損害從業者合法權益。
三、明確分類要求,規范開展行政審批
《名錄》公布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第一批)》《〈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核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與《名錄》內容不一致的,要以《名錄》規定為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要對照《名錄》,對各地發布的地方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進行梳理并推動盡快調整。對于大鯢等僅野外種群列入《名錄》的物種,以及尼羅鱷等僅野外種群被核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物種,其野外種群嚴格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要求管理,人工繁育種群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經營利用上述物種人工繁育種群的,不再適用《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有關管理要求。對于烏龜等僅野外種群被列入《名錄》、且名錄發布前已經核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物種,其人工繁育種群在6月30日前可繼續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8〕78號)規定管理。下一步,我部將研究對相關物種采取標識管理。
四、加強執法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有關要求,嚴格執行“清風行動”“中國漁政亮劍2021”等專項執法行動,落實屬地責任,加大《名錄》所列物種及其野外棲息地的保護力度。要加強執法監管,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要做好“行刑銜接”,加大對破壞水生野生動物資源行為的處罰力度,適時公開一批典型案件,強化以案說法,提高法律的震懾力。要充分發揮舉報平臺作用,按職責分工及時受理違規經營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舉報,快查快辦、嚴查嚴辦。要加強與有關執法部門間的溝通協調,針對亂捕、濫食、非法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建立部門間執法協調長效機制,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態勢。
五、加強宣傳培訓,提高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能力
《名錄》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和執法人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主動加強宣傳,充分利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科普宣傳月、世界野生動植物日等關鍵節點,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深入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知法守法意識。要創新工作思路,加強一線執法人員的培訓,針對《名錄》修訂內容、管理要求、物種快速鑒別技術等,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切實提高執法管理能力,確保《名錄》落實到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貫徹執行《名錄》經驗做法,分析遇到的困難問題,提出相關對策措施建議,并于12月15日前將總結材料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