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和《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與保險惠農政策雙贏的長效機制,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會決定組織開展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建設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工作目標
針對當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難度大、生豬養殖保險覆蓋率還不夠高、兩者尚未有效銜接等問題,通過開展試點,探索形成“政府監管、財政支持、企業運作、保險聯動”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市場化運行機制,在試點區率先實現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全覆蓋、生豬養殖保險全覆蓋和全程信息化管理,逐步帶動全國建立高效銜接、相互促進的聯動機制,進一步提升生豬養殖風險保障水平,促進生豬生產穩定發展。
二、試點時間及試點縣要求
試點工作自2021至2023年,試點期3年。以生豬主產省為重點,按照自愿申報原則,遴選部分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和生豬養殖保險工作基礎較好的生豬調出大縣開展試點。試點縣集中處理體系需覆蓋大縣全域,具備進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和生豬養殖保險信息化聯動管理的基礎。
三、試點工作主要任務
(一)開展全覆蓋式生豬養殖保險。試點縣所在省份確定本省份能繁母豬和育肥豬保險條款主要內容,將從活仔起各階段生豬全部納入保險和保費補助范圍,推動將全部生豬養殖場戶納入保險范圍。堅持保障產業發展根本目的,統籌考慮保險經營規律,明確投保條件,準確界定保險責任范圍。建立生豬養殖保險轉讓的便捷辦理通道,避免出現銷售仔豬、二次育肥豬等重復投保現象。
(二)開展全覆蓋式無害化處理。試點縣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優化無害化處理場布局,規定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具體要求,確保集中處理覆蓋全域。落實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屬地管理責任,健全完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報告制度。落實養殖場(戶)主體責任,對規模養殖場,督促其記錄每日生豬發病數量、死亡數量、無害化處理數量和方式等情況,定期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對規模以下養殖場(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確保病死豬全部收集處理。提升無害化處理場、收集站點規范化水平,加強收集、轉運、處理等各環節臺賬管理。
(三)開展信息化聯動管理。試點縣在省級有關部門指導下建立統一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和保險理賠報告、登記、查勘、死因認定等配套制度,全面銜接無害化處理和保險理賠工作。依照“先處理后理賠”原則,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對不能確認已經無害化處理的病死豬,不予進行保險理賠。試點縣使用全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和保險全流程信息化辦理,加強與農險信息數據平臺的聯動合作,逐步探索行業統計數據、產地檢疫數據、保險基本數據、出險理賠數據、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數據互聯互通。
(四)開展政策打包支持。嚴格落實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積極引導地方擴大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覆蓋率。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渠道積極支持試點縣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提檔升級。試點縣及所在省份、地市按規定統籌畜牧獸醫、財政支農、政策保險等領域政策資金,支持試點工作。鼓勵試點縣做好生豬養殖保險與相關財政補貼政策的統籌銜接,根據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和生豬養殖保險推進情況,可統籌使用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等,用于縣級財政保費補助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支出。
四、試點工作有關要求
(一)組織申報。試點采取縣級農業農村、財政、保險監管等部門聯合申報形式,縣級編制試點工作方案(編制要點見附件),報省級農業農村、財政、保險監管等部門審核。省級審核后,于2021年7月31日前將本省份各申報縣試點工作方案一并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會。
(二)備案審查。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會共同組織專家對試點方案進行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納入試點范圍。
(三)組織實施。各試點縣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成立試點工作小組,形成分工負責、協同推進的良好工作機制,組織做好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積極協調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試點工作有序開展。鼓勵建立定期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試點縣所在省份應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政策支持。試點期內,每年1月31日前以省份為單位報送上年度各試點縣工作總結及當年重點工作安排,總結應對照試點方案逐一梳理進展、成效、問題和建議,并說明年度生豬養殖、死亡、處理情況,保險覆蓋率、投保及賠付等情況,無害化處理企業建設和運行情況,聯動機制建設和落實情況,信息化管理實踐情況等。
附件: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編制要點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編制要點
一、試點工作簡介
簡述試點工作方案編制依據、主要內容、總體目標、試點期及分階段目標等。
二、試點必要性和可行性
結合本地區現有工作基礎和試點目標,說明開展試點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試點工作目標與重點任務
(一)試點目標。提出試點工作總體目標、分階段目標等,應有可量化指標。
(二)重點任務。針對通知要求,逐項明確落實重點任務的具體舉措、推進路徑等,說明推動重點任務落地的有關政策保障等情況,明確試點工作階段步驟、進度計劃安排等。
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確定符合農險經營條件的具體試點保險經辦機構,研究確定的保險條款主要內容、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費及保險期限、賠償方式及標準等。確定生豬養殖保險轉讓辦法和辦理流程。經省政府同意后印發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標準、補貼比例和支付方式。試點縣近3年生豬養殖情況、死亡情況和無害化處理情況(區分專業化集中處理和自行處理),目前無害化處理體系布局、產能及開工率、技術模式等情況。確保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各項屬地管理責任和主體責任落實的工作方案。明確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建設各環節責任,提出具體銜接工作安排。
四、組織領導
說明試點工作的組織機制,明確試點總負責人、聯系人、參與單位、協調工作機制、問題協同處理機制等情況。
附件: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