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動物檢疫工作,嚴格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輸監管,夯實動物疫病防控基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強化動物檢疫監督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官方獸醫管理,結合動物檢疫申報點設置,明確官方獸醫工作地點、管理范圍、出證權限,實現官方獸醫與檢疫申報點關聯管理。禁止“多車一證”,對使用不同車輛運輸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官方獸醫應當分別出具檢疫證明。
二、從事畜禽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在“牧運通”信息系統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運輸活動。
畜禽運輸車輛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在“牧運通”信息系統提交車輛所有權人的營業執照、運輸車輛行駛證、運輸車輛照片。
三、畜禽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廂壁及底部、隔離地板應當耐腐蝕、防滲漏、耐高溫,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二)具有防止動物排泄物等污物滲漏、遺撒的設施設備;
(三)隨車配有清洗、消毒設備和消毒藥品;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應當配備符合交通運輸部要求的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
(五)具有其他保障動物防疫的設施設備。
四、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時,應當核實相關材料信息。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時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五、從事畜禽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運輸臺賬,詳細記錄檢疫證明編號、畜禽名稱、畜禽數量、運輸時間、啟運地點、到達地點、運輸路線、車輛清洗、消毒以及運輸活動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處置等情況。跨省運輸畜禽的備案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個月。
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官方獸醫接到產地檢疫申報后,應當了解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以及車輛駕駛員的備案情況。發現未備案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檢疫監管與養殖、運輸、屠宰等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動物檢疫監督全鏈條智慧監管。要加快完善養殖場(戶)、屠宰廠(場)基礎數據庫,實現貨主、啟運地、目的地等信息“菜單式”管理;建立檢疫信息落地反饋功能,對一定時限內未確認到達,或者確認到達的信息與檢疫證明信息不符的,系統要能夠及時發出警示提醒;健全檢疫信息智能糾錯功能,對信息填寫不規范、數據錯誤等異常情況設置智能提醒。
八、跨省調運活禽、活羊的檢疫和調運管理,不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16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活羊跨省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4〕35號)有關要求,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規程執行。
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原公布實施的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管理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