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獸藥制劑許可證》應辦理如下手續:
1.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須持設立獸藥制劑室的報告,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對獸醫醫療單位設立獸藥制劑室的報告和其主管部門同意的批件進行初審;初審同意后,發給申報單位《獸藥制劑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按要求逐項填寫;
3.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對申報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獸藥制劑許可證》;
4.《獸藥制劑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自批準之日算起。期滿后需申請領新證的獸醫醫療單位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的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