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先生在1925年寫了一篇題為“聰明人、傻子和奴才”的短篇寓言故事。故事大意是:主人的奴才總在喋喋不休地抱怨自己悲慘的命運,實質上就是個“沒有窗戶所以通風不好”的狀況需要改善,而聰明人聞之除了表示同情外,就是一句“可不是么……”正直的傻子聞之便上門幫忙,奴才怕得罪主人,反叫人將傻子轟走了,甚至還向主人邀功請賞;最后,聰明人來慰問奴才,還是那句話“可不是么……”
寓言的破解是多項選擇,可針對時下沸沸揚揚的“最佳獨立董事人選”之爭來說,破解只有一個:“傻子”是獨立董事的最佳人選。最近探討獨立董事最佳人選的文字可謂連篇累牘,但認真探討獨立董事職能的卻不多,然而探討獨立董事職能是探討獨立董事最佳人選的邏輯起點。
大家取得共識的是獨立董事的概念,即獨立董事是外部非執行董事,但是對其職能卻是眾說紛紜。其中一種說法是:獨立董事應當履行監督職能,類似于監事會,而監事會的職能我國的公司法已有明文規定。照此說法,既然職能已經重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就可互相取代,新頒布的公司法就只好在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明智地選擇了“回避”。于是有人提出了“外部監事”和“獨立監事”的概念,把問題進一步復雜化了。問題的關鍵恐怕在于:獨立董事職能到底是什么?筆者與同事討論的結果是,獨立董事應扮演“仲裁人”的角色。理由大致有幾個方面:
首先,股東之間特別是大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沖突是客觀存在的,需要在企業的邊界內得到解決,以節省社會的交易成本,因而“仲裁人”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若一有沖突,就打官司,其結果只能是勞民傷財,換句話說,社會的交易成本太高。
其次,在現代企業兩權分離的框架內,股東與管理層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對經營決策的分歧不可避免,為了既保證經營效率,又能保護股東利益,在“股東會中心主義”和“董事會中心主義”之間尋找平衡點,節省股東的信息成本和考核成本,也就是“代理成本”,“仲裁人”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
再次,針對我國事實上“監事會”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及國營大股東一股獨大的國情,為最大限度地確保包括小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合理利益,判斷關聯交易及管理層薪酬數額等重大問題有無損害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需要獨立董事發揮“仲裁人”的作用。當然,監督的責任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采用英美的概念,董事會的職能就是代表股東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不違背股東的利益。筆者認為,隨著獨立董事制度化,由其取代“監事會”也是順理成章的。
總而言之,筆者強調的是,獨立董事是“仲裁人”,不是“決策人”。換句話說,此人不一定是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專家,如:市場營銷專家,或理財高手,不需要此人為企業提供優質的咨詢服務,從而砸掉專業化咨詢服務機構的飯碗。其實,美國將公司的咨詢顧問作為“關系人”排除出“獨立董事”的人選,部分道理正在于此。筆者認為,這方面大家容易取得共識。那么,據此什么人適合擔任“獨立董事”呢?
筆者這里援引一位學者的觀點:“一般地說,合格的獨立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受過良好的專業訓練,并且是某一方面的專家;與政府、學術界、行業部門以及信息部門有良好的關系;對公司的管理能進行嚴格監督并提出獨立見解的評價,能加強董事會的力量;能對公司的發展方向有一套獨立的新見解;能提高公司的知名度。”筆者認為,這樣的人選的確非常理想,只可惜如此這般的“聰明人”鳳毛麟角,而僅上市公司就有上千家,供需缺口實在太大。加之,這樣的“聰明人”通常專業負荷及社會責任繁重,能夠用在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時間及精力非常有限,其結果很可能是,對需要獨立董事認真評價的決策事項,獨立董事的結論一言以蔽之:“可不是么……”若面對有關當局的硬性規定及人才的供需缺口,公司就會有意無意地降格以求,以次充好,弄虛作假。可見,真理與謬誤的確只有一步之遙。
更關鍵的理由是從“獨立董事”的職能出發,其過高的資格條件不僅僅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筆者認為,作為仲裁人,其實就是本身業務的專家,“獨立董事”的職業化并不遙遠。在不違反“同業競爭”準則前提下,“獨立董事”可根據具體情況兼任數家公司的工作。非常類似法官,“獨立董事”只需精通有關法律、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議事程序,而不一定是職業會計師、律師或職業經理人,難道法官就不是一種職業嗎?當然,藝多不壓身,具有其他專長會有助于其履行職責。但是,針對中國的具體國情,筆者認為,“獨立董事”必須具備兩項基本條件,即正直和常識。這就是我所說的“傻子就夠了”的含義,前者指職業操守,可由有關法律法規界定,如無經濟犯罪記錄等;后者指受教育程度或工作經驗,也可由有關法律法規界定。當然,“獨立董事”不能是公司的“關系人”這是不言而喻的。通俗地講,就是必須杜絕“獨立董事”是某一股東的奴才,其“衣食住行”不能仰仗某一股東。
于是問題就自然而然地提出來了:如何保證“獨立董事”勤勉盡責?這里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不僅要保證他們衣食無憂,而且要保證他們能夠動用必要的資源來履行職責,如擔任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公司有義務在必要時資助“獨立董事”聘用外部專家等;二是要建立“激勵機制”,獎優罰劣,對他們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筆者認為,保證“獨立董事”勤勉盡責,他們不僅要有薪酬,而且要有期權。至于“獨立董事”該不該持有所在公司的股票,見仁見智,筆者認為,即使可以持有,也必須規定其份額的上限,換句話說,他們只能是小股東。兩難的是,持有股份會激勵他們勤勉盡責,但份額的上限,現實中很難確定,況且,你總不能說,某位女士“有點懷孕”;在邏輯上,“關系人”與“非關系人”之間,“股東”與“獨立董事”之間是無灰色地帶的。筆者認為,“一刀切”肯定不好,但有時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禁止“獨立董事”持有所在公司的股票即是如此。
寓言的破解是多項選擇,可針對時下沸沸揚揚的“最佳獨立董事人選”之爭來說,破解只有一個:“傻子”是獨立董事的最佳人選。最近探討獨立董事最佳人選的文字可謂連篇累牘,但認真探討獨立董事職能的卻不多,然而探討獨立董事職能是探討獨立董事最佳人選的邏輯起點。
大家取得共識的是獨立董事的概念,即獨立董事是外部非執行董事,但是對其職能卻是眾說紛紜。其中一種說法是:獨立董事應當履行監督職能,類似于監事會,而監事會的職能我國的公司法已有明文規定。照此說法,既然職能已經重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就可互相取代,新頒布的公司法就只好在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明智地選擇了“回避”。于是有人提出了“外部監事”和“獨立監事”的概念,把問題進一步復雜化了。問題的關鍵恐怕在于:獨立董事職能到底是什么?筆者與同事討論的結果是,獨立董事應扮演“仲裁人”的角色。理由大致有幾個方面:
首先,股東之間特別是大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沖突是客觀存在的,需要在企業的邊界內得到解決,以節省社會的交易成本,因而“仲裁人”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若一有沖突,就打官司,其結果只能是勞民傷財,換句話說,社會的交易成本太高。
其次,在現代企業兩權分離的框架內,股東與管理層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對經營決策的分歧不可避免,為了既保證經營效率,又能保護股東利益,在“股東會中心主義”和“董事會中心主義”之間尋找平衡點,節省股東的信息成本和考核成本,也就是“代理成本”,“仲裁人”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
再次,針對我國事實上“監事會”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及國營大股東一股獨大的國情,為最大限度地確保包括小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合理利益,判斷關聯交易及管理層薪酬數額等重大問題有無損害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需要獨立董事發揮“仲裁人”的作用。當然,監督的責任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采用英美的概念,董事會的職能就是代表股東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不違背股東的利益。筆者認為,隨著獨立董事制度化,由其取代“監事會”也是順理成章的。
總而言之,筆者強調的是,獨立董事是“仲裁人”,不是“決策人”。換句話說,此人不一定是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專家,如:市場營銷專家,或理財高手,不需要此人為企業提供優質的咨詢服務,從而砸掉專業化咨詢服務機構的飯碗。其實,美國將公司的咨詢顧問作為“關系人”排除出“獨立董事”的人選,部分道理正在于此。筆者認為,這方面大家容易取得共識。那么,據此什么人適合擔任“獨立董事”呢?
筆者這里援引一位學者的觀點:“一般地說,合格的獨立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受過良好的專業訓練,并且是某一方面的專家;與政府、學術界、行業部門以及信息部門有良好的關系;對公司的管理能進行嚴格監督并提出獨立見解的評價,能加強董事會的力量;能對公司的發展方向有一套獨立的新見解;能提高公司的知名度。”筆者認為,這樣的人選的確非常理想,只可惜如此這般的“聰明人”鳳毛麟角,而僅上市公司就有上千家,供需缺口實在太大。加之,這樣的“聰明人”通常專業負荷及社會責任繁重,能夠用在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時間及精力非常有限,其結果很可能是,對需要獨立董事認真評價的決策事項,獨立董事的結論一言以蔽之:“可不是么……”若面對有關當局的硬性規定及人才的供需缺口,公司就會有意無意地降格以求,以次充好,弄虛作假。可見,真理與謬誤的確只有一步之遙。
更關鍵的理由是從“獨立董事”的職能出發,其過高的資格條件不僅僅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筆者認為,作為仲裁人,其實就是本身業務的專家,“獨立董事”的職業化并不遙遠。在不違反“同業競爭”準則前提下,“獨立董事”可根據具體情況兼任數家公司的工作。非常類似法官,“獨立董事”只需精通有關法律、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議事程序,而不一定是職業會計師、律師或職業經理人,難道法官就不是一種職業嗎?當然,藝多不壓身,具有其他專長會有助于其履行職責。但是,針對中國的具體國情,筆者認為,“獨立董事”必須具備兩項基本條件,即正直和常識。這就是我所說的“傻子就夠了”的含義,前者指職業操守,可由有關法律法規界定,如無經濟犯罪記錄等;后者指受教育程度或工作經驗,也可由有關法律法規界定。當然,“獨立董事”不能是公司的“關系人”這是不言而喻的。通俗地講,就是必須杜絕“獨立董事”是某一股東的奴才,其“衣食住行”不能仰仗某一股東。
于是問題就自然而然地提出來了:如何保證“獨立董事”勤勉盡責?這里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不僅要保證他們衣食無憂,而且要保證他們能夠動用必要的資源來履行職責,如擔任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公司有義務在必要時資助“獨立董事”聘用外部專家等;二是要建立“激勵機制”,獎優罰劣,對他們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筆者認為,保證“獨立董事”勤勉盡責,他們不僅要有薪酬,而且要有期權。至于“獨立董事”該不該持有所在公司的股票,見仁見智,筆者認為,即使可以持有,也必須規定其份額的上限,換句話說,他們只能是小股東。兩難的是,持有股份會激勵他們勤勉盡責,但份額的上限,現實中很難確定,況且,你總不能說,某位女士“有點懷孕”;在邏輯上,“關系人”與“非關系人”之間,“股東”與“獨立董事”之間是無灰色地帶的。筆者認為,“一刀切”肯定不好,但有時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禁止“獨立董事”持有所在公司的股票即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