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豬瘟的地區或豬場,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采取緊急、強制性的控制和撲滅措施。
發生疫情后,應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包括發病豬數、死亡數、發病地點及范圍、臨床癥狀和實驗室檢疫結果,并逐級上報至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由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行封鎖,控制疫區內豬及其產品的流動。
撲殺病豬及同群豬,并無害化處理。嚴格消毒場地、豬舍、用具;污水、污物要嚴格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對疫區、受威脅區的健康豬一律采用豬瘟疫苗進行緊急免疫接種,注射時每頭豬要換一個針頭,并可適當增加劑量至2~5頭份,但不得應用二聯苗或三聯苗。
詳細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上、下游地區傳染情況。對疫區以及周邊地區進行監督。最后1頭病豬死亡或撲殺后,經過1個潛伏期的觀察,并經徹底消毒,可報請原發布封鎖令的政府解除封鎖。
豬瘟有效治療方法:
1、對假定健康豬 疫苗緊急接種 4--6頭份 豬瘟細胞苗
2、有癥狀的豬 干擾素或轉移因子+黃芪多糖肌注,每天1次,連用3天,病情穩定后,再用疫苗緊急接種,可減少應激和死亡。用量為8--10頭份,大豬10--25頭份。
3、對癥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