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規范規定了肉禽場的設置與布局、禽舍建筑與設備、進雛要求、生產工藝、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要求。
1.2 本規范適用于商品代肉雞、肉鴨、肉鵝場的生產管理、疫病控制以及商品肉禽的優質、安全生產。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3078 飼料衛生標準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 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
GB 18406.3 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T 18407.3-2001 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畜禽肉產地環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81-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NY/T 388-1999 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
NY 5027 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
NY/T 5038-2001 無公害食品 肉雞飼養管理準則3 定義和術語
下列定義和術語適用于本規范
3.1 禽場廢棄物
指禽糞、污水、病死禽類尸體等。
3.2 水禽旱養
指水禽的舍內飼養,可在舍內外設置獨立的運動場和封閉式水池。
3.3 全進全出
指同一禽舍或同一禽場只飼養同一批次的禽,同時進場(舍)、同時出場(舍)的管理制度。
3.4 凈道
指運送飼料、雛禽和人員進出的道路。
3.5 污道
指糞便、商品禽、淘汰禽和病死禽出場的道路。
3.6 網上平養
指禽類離開地面飼養,與禽接觸的底網可采用木、竹、鐵或塑料等材料。
3.7 開放式飲水系統
指水槽式長流水系統和盆、桶等開放式飲水器具。4 基本要求
4.1 肉禽場的設置須符合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劃和布局的要求,符合GB/T 18407.3-2001和HJ/T 81-2001的規定。
4.2 肉禽場的設置應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后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4.3 持有《排污許可證》和《動物防疫合格證》。
4.4 肉禽場規模
指肉禽場一次性投雛能飼養的最大數量。
白羽肉雞≥10000只,
黃羽肉雞≥5000只,
肉鴨≥5000只,
肉鵝≥2000只。
4.5 設置要求
4.5.1 周圍1000m內無其它禽類養殖場、屠宰加工場。
4.5.2 應遠離交通主干道,距離居民聚集區1000m以上,距離河流500m以上。
4.5.3 有利于動物衛生防疫和禽場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4.6 布局與設施
4.6.1 布局
4.6.1.1 肉禽場周圍設防疫隔離墻和防疫溝。建筑設施按生活管理區、生產區和隔離區三個功能區布局。各功能區周邊建有圍墻或相當圍墻功能的隔離設施,界限分明。
4.6.1.2 生活管理區設在場區常年主導風向上風處。生產區主要包括育雛區、育成區,區內禽舍間的距離以3個禽舍高度計算。隔離區設在場區常年主導風向下風處。
4.6.1.3 與外界接觸要有專門道路相通。場區內設凈道和污道,二者嚴格分開。
4.6.2 設施
4.6.2.1 生活管理區設有主大門及消毒池。區內建有生活、辦公設施和獸醫室、飼料倉庫、車庫等與外界接觸密切的生產輔助設施。
4.6.2.2 生產區門口設消毒池。區內建有消毒更衣室或淋浴室,禽舍入口處設置消毒池。
4.6.2.3 隔離區建有病死禽尸體解剖室、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糞便、污水處理設施。糞便、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HJ/T 81-2001的規定。
4.6.2.4 水禽旱養水池進水應消毒處理,設置無害化處理設施。
4.6.2.5 禽舍和運動場四周地下應鋪設30cm以上的金屬網(地下墻)作為防鼠設施。禽舍的門、窗等通風口或開口處和運動場、水池的四周及頂上應設防鳥設施。
4.6.3 飼養設備
4.6.3.1 飼養設備應根據肉禽場的不同條件和工藝流程,選用性能可靠,便于操作、清洗和消毒的專用設備。
4.6.3.2 禽舍內應設置乳頭式、吊塔式或真空式飲水系統,除水禽外不得使用開放式飲水系統。
4.7 人員配備
4.7.1 從業人員必須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4.7.2 場長應具備助理畜牧、獸醫師職稱或取得畜牧獸醫行業職業資格證書。
4.7.3 技術人員應具備助理畜牧、獸醫師職稱或取得畜牧獸醫行業職業資格證書。
4.7.4 技術工人應經過畜牧獸醫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獲得畜牧獸醫行業職業資格證書。
4.7.5 飼養、技術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在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5 進雛要求
5.1 雛禽必須來自非疫區,并有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5.2 必須從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禽場引入。
5.3 雛禽出殼后應在24-36h內運抵育雛舍。6 飼養管理
6.1 根據不同品種、類型肉禽特點制定飼養方案,為肉禽提供適宜的生長、生產環境。
6.2 飼養方式
6.2.1 地面平養
地面平養應選用干燥、無霉變的刨花、木屑、稻殼或秸稈作墊料(墊草)。使用時要求鋪平,厚度基本一致,防止露出地面。在飼養過程中要經常添加墊料,并及時更換飲水器及料槽周圍的潮濕墊料。
6.2.2 離地飼養
離地飼養包括網上平養和籠養。網上平養要求與禽接觸的底網接縫完好,無斷裂,去除尖銳物、毛刺。板條間隙合理,防止損傷禽腳。
6.2.3 水禽旱養。
6.3 飼養工藝
6.3.1 嚴格實行全進全出的飼養工藝。全進全出時,應及時清除糞便或更換墊料。二批之間必須有不少于二周的空棚消毒間隔。
6.3.2 根據不同的肉禽品種及生產階段合理安排飼養密度。
6.3.3 保持禽舍內合理通風和適宜光照,為肉禽生長提供適宜的溫度、濕度。
6.3.4 水禽水池應定期換水、消毒。
6.4 飼喂和飲水管理
6.4.1 飼喂
根據肉禽的品種、日糧營養水平和銷售要求制定不同的飼喂方式和確定每天的飼喂量。保持飼料新鮮。隨時清除散落的飼料和喂料系統中的墊料。
6.4.2 飲水
采用自由飲水,確保飲水器不漏水,防止墊料和飼料霉變。飲水器要求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劑的選擇符合HJ/T 81-2001的規定。7 肉禽保健
7.1 制度
7.1.1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本市的有關規定,落實動物防疫措施,制定消毒、防疫、重大疫病上報等制度。
7.1.2 建立場長、獸醫技術人員和飼養員防疫衛生崗位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
7.2 肉禽飼料應來源于非疫區,無霉爛變質,未受農藥或某些病原體污染,符合GB13078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肉禽飲用水質量應符合NY 5027的規定。
7.3 預防和治療所用的獸藥必須按照農業部《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2002]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嚴禁采購、使用未經獸醫藥政部門批準的或過期、失效的產品。
7.4 免疫
根據本市疫病的發生種類、特點及市、區(縣)動物防疫機構制定的免疫程序,結合本場實際情況,確定免疫接種內容、方法和程序。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重點疫病實施強制免疫。
7.5 驅蟲
制定肉禽常見寄生蟲的驅蟲方案和驅蟲程序,應選用高效、安全、廣譜、低殘留的抗寄生蟲藥實施驅蟲。
7.6 消毒
7.6.1 凡進入生產區的所有工作人員應用消毒水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膠靴、經過消毒通道,或淋浴后更換衣鞋。工作服、帽等應保持清潔,并定期消毒。
7.6.2 嚴格按制定的消毒制度,定期進行場內外環境、飲水、禽舍消毒,并觀察和監測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消毒次數。夏季做好滅蚊、蠅工作。
7.6.3 應根據消毒劑的特性和場內衛生狀況等選用不同的消毒劑,以獲得最佳消毒效果。使用的消毒劑應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且配制方便,符合HJ/T 81-2001的規定。
7.7 疫病監測
7.7.1 接受動物防疫機構的疫病監測,配合做好疫病監測用樣品的采集工作。
7.7.2 對已發生疑似傳染病的肉禽,必須立即隔離,通知動物防疫機構,并將疫病確診所需樣品送往指定實驗室進行診斷。
7.8 無害化處理
病死禽及廢棄物按GB16548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糞便、墊料和污水按HJ/T 81-2001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GB 18596的規定。
7.9 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場內應遵守本場的防疫制度。場內運輸車輛做到專車專用,不能駛出場外作業。
7.10 場內不準食用或飼養場外禽類及禽產品。8 肉禽安全
8.1 生產的肉禽須符合GB18406.3的規定,履行農產品的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
8.2 飼料藥物添加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農業部[2001]20號文發布的《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
8.3 肉禽出場必須提前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按照GB16549的規定實施產地檢疫,檢疫合格后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憑證出場或運輸。檢疫不合格肉禽按GB16548處理。
8.4 肉禽出售后由定點屠宰場統一進行屠宰加工。9 檔案信息
9.1 禽場實行養殖檔案跟蹤制度,檔案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及時,并保存二年以上,確保肉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
9.2 禽場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
9.3 生產記錄
9.3.1 飼養期信息:雛禽來源、引入日期、品種與數量、存欄禽日齡、體重、存欄數、禽舍溫濕度、喂料量等。
9.3.2 生產性能信息:上市體重、上市存活率和飼料轉化率等。
9.3.3 飼料信息:飼料配方、飼料(原糧)來源、型號、生產日期與使用情況等。
9.4 防疫記錄
9.4.1 日常健康檢查記錄:禽群每天的健康狀況,死亡數和死亡原因等。
9.4.2 預防和治療記錄:發病時間、癥狀、預防或治療用藥的經過;藥物名稱、使用方法、生產單位及批號、治療結果、執行人等。
9.4.3 免疫記錄:疫苗種類、免疫時間、劑量、批號、生產廠家和疫苗領用、存放、執行人等。
9.4.4 消毒記錄:包括消毒劑種類、生產廠家、批號、使用日期、地點、方式、劑量等。
9.4.5 無害化處理:根據處理情況做好記錄。
9.5 銷售記錄
包括出售日期、銷售數量、質量、購買單位名稱、地址、運輸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