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的選址既關系到投資和經營成果,又關系到公共衛生安全,是養殖環節的基礎性工作。養殖場的選址涉及面積、地勢、水源、防疫、交通、電源、排污和環保等諸多方面,因此,需周密計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只有事先勘察,才能選好場址。
面積與地勢建場所需占地面積要包括生產區、管理區、生活區,并留有10%~20%的占地面積作為機動。場址地勢應高燥、陽光充足、利于通風、排水好,如在山區建場,還應選擇在坡度不大的半山腰處,并避開斷層、滑坡、塌方等地段。
水源水源是選址的先決條件,一是水源要保證充足,二是水質要符合飲用水標準,三是要遠離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
防疫和公共衛生場址應距公路、鐵路交通干線和居民區、醫院、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1000米以上,應避開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應與其他養殖場保持至少500米的距離。
交通場址既要避開交通主干道,又要交通方便,以便于飼料和出入欄畜禽及其產品的運輸。
供電場址應距電源最近,既利于節省輸變電開支,又可保持供電穩定。
排污與環保養殖場選址時要優先考慮環境保護,通過生物發酵的方法搞好養殖場糞便和污水的處理。不要讓糞便和污水自流到田野或地上河流里,以免造成空氣和地下水等環境污染,影響公共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