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2009年1月1日前具有獸醫、水產養殖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獸醫臨床教學或者動物診療活動,并取得高級獸醫師、水產養殖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職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報農業部審核批準后頒發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