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0年 第5號
《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 已經2010年1月4日 農業部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 自2010年3月1日 起施行。1998年11月5日農業部發布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號) 同時廢止。
部長:韓長賦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以下簡稱家畜遺傳材料)生產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冷凍精液,是指經超低溫冷凍保存的家畜精液。
本辦法所稱胚胎,是指用人工方法獲得的家畜早期胚胎,包括體內受精胚胎和體外受精胚胎。
本辦法所稱卵子,是指母畜卵巢所產生的卵母細胞,包括體外培養卵母細胞。
第三條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農業部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申 報
第四條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家畜飼養、繁育、治療場地和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質量檢測、產品儲存、檔案管理場所;
二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家畜飼養和遺傳材料生產、檢測、保存、運輸等設施設備。其中,生產冷凍精液應當配備精子密度測定儀、相差顯微鏡、分析天平、細管精液分裝機、細管印字機、精液冷凍程控儀、低溫平衡柜、超低溫貯存設備等儀器設備;生產胚胎和卵子應當配備超凈臺或潔凈間、體視顯微鏡、超低溫貯存設備等,生產體外胚胎還應當配備二氧化碳培養箱等儀器設備;
三種畜為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或者為農業部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并符合種用標準;
四體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來源明確,三代系譜清楚,供體畜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五飼養的種畜達到農業部規定的數量。其中,生產牛冷凍精液的合格采精種公牛數量不少于30頭,生產羊冷凍精液的合格采精種公羊數量不少于50只;生產牛胚胎的一級以上基礎母牛不少于200頭,生產羊胚胎的一級以上基礎母羊不少于300只;生產牛卵子的一級以上基礎母牛不少于100頭,生產羊卵子的一級以上基礎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種的種畜飼養數量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六有5名以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其中,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畜牧獸醫類高級技術職稱或者本科以上學歷,并在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經培訓合格;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數量應當占技術人員總數的80%以上;具有提供診療服務的執業獸醫;
七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部規定的防疫條件;
八建立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產品質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產銷售記錄制度等。
第五條申請取得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生產條件說明材料;
三家畜遺傳材料供體畜的原始系譜復印件;從境外引進的種畜及遺傳材料還應當提供農業部審批復印件;生產卵子、胚胎的還應當提供供體畜來源證明;荷斯坦種公牛還應當提交中國奶業協會及其認可的組織提供的后裔測定成績;
四儀器設備檢定報告復印件;
五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或者學歷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六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七飼養、繁育、生產、質量檢測、儲存等管理制度;
八申請換發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近三年內家畜遺傳材料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九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技術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農業部。
第七條農業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對通過書面審查的,組織專家現場評審。
第三章 現場評審
第八條現場評審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農業部指定的5名以上畜牧獸醫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
專家組組長負責現場評審的召集、組織和匯總現場評審意見等工作。
第九條專家組應當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場所及布局、儀器設備、防疫等基本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條專家組應當根據家畜種用標準,對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的供體畜逐一進行評定。
第十一條專家組應當對技術人員的相關法律法規、生產規程、產品技術標準等知識進行理論考核;對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的完整生產流程進行考核,并隨機抽取3個以上關鍵環節,對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第十二條專家組應當抽查30%以上的儀器設備,對設備的性能與分辨率、完好率、操作規程、使用記錄、檢測情況等內容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在專家組的監督下,對每頭供體畜生產的冷凍精液、3%供體畜生產的胚胎和卵子進行現場隨機取樣封存,送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檢測。
第十四條現場評審完成后,專家組應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由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
評審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材料核查情況;
二生產基本條件審查結論;
三家畜遺傳材料供體評定結果;
四技術人員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結果;
五家畜飼養、繁育和遺傳材料生產、產品質量控制、質量檢測等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評審意見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保存,一份報農業部。
第十五條現場評審應當自書面審查通過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章 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農業部自收到現場評審意見和家畜遺傳材料質量檢測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不予發放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現場評審不合格的;
二冷凍精液質量檢測合格的供體畜數量低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
三送檢的胚胎或者卵子質量檢測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農業部在核發生產家畜冷凍精液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同時,公布合格供體畜的編號。
家畜冷凍精液生產單位和個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新增供體畜的,應當及時向農業部申報。農業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對供體畜進行現場評審及冷凍精液質量檢測,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布供體畜編號。
未經公布編號的供體畜,不得投入生產。
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淘汰冷凍精液不合格的供體畜。拒不淘汰的,由農業部公布不合格供體畜的編號,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農業部核發的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期滿繼續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的,申請人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5個月前,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已取得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申請擴大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范圍時,農業部可在組織現場評審環節適當簡化相關程序。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查,對違反本辦法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不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只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5日農業部發布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