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產業的積極性,進一步促進生豬生產、流通,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 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等文件精神,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設立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并制定了《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7]422號)。根據三年來的執行情況,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引導產銷有效銜接,促進國內生豬生產、消費良性發展,我們對《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作了修改,制定了《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產業的積極性,進一步促進生豬生產、流通,引導產銷有效銜接,保障豬肉市場供應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有關文件及財政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調出大縣,是指生豬調出量和出欄量符合規定標準的縣(縣級市、區、旗和農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對生豬調出大縣按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的專項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第四條 獎勵資金專項用于發展生豬生產和產業化經營。
第二章 獎勵資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生豬調出大縣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直撥到縣、專項使用”的原則,主要以統計系統公開發布的分縣分年數據為基礎,對統計數據達到規定標準的縣予以獎勵。
第六條 對達不到規定標準,但對區域內的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著重大影響作用的縣(如36個大中城市周邊的產豬大縣),可以納入獎勵范圍。
第七條 獎勵資金以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作為測算因素,所占權重分別為50%、25%、25%。分縣的生豬出欄量、存欄量按前3年的數據進行算術平均。調出量按生豬出欄量扣除當地生豬消費量計算。
調出量=出欄數-當地消費生豬數量;其中,當地消費生豬數量=(當地農村人口數×農村人均消費豬肉數量+當地城鎮人口數×城鎮人均消費豬肉數量)/平均每頭豬產肉量。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每年地方報送數據及當年獎勵資金規模等情況,確定當年生豬調出大縣后,按獎勵因素及各自所占權重計算,將獎勵資金直接分配到縣。
第九條 為增強產業抵御市場風險、維護消費安全,對大型生豬產業化龍頭企業(含專業合作社)實施整合生豬產業鏈,引導產銷有效銜接的項目予以支持。此項目由中央財政統一實施,不包括下達至縣級財政的獎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