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獸醫學是中華民族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之一,是幾千年來與畜禽疾病斗爭中不斷實踐、領悟的睿智結晶,是世界上唯一保留完整學術體系的傳統獸醫學,在世界獸醫學領域獨樹一幟。獸用中草藥是我國獸醫藥學的寶貴遺產,長期以來對保障我國畜禽的繁殖和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它不僅在中國得到了繼承和發展,而且在國際上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亞洲的很多國家和地區把獸用中草藥當成與畜禽疾病作斗爭、提高畜禽健康質量的重要手段,與西方現代獸醫藥共同用于臨床。隨著人類“崇尚綠色,回歸自然”意識的萌發和的興起,食品安全、藥殘與耐藥性等問題愈加受到重視,天然植物藥在全球的運用日益受到關注。據調查,目前世界上有130多個國家在使用中藥,120多個國家成立了中醫藥研究機構[1],英國和法國自1987年以來植物藥的購買力分別上升了70%和50%,歐洲共同體已成為目前全球潛力最大、最有發展前途的天然植物藥市場。美國國會1997年通過了《植物藥在美批準法》,開始允許傳統植物藥中的天然復方混合制劑作為藥物進入美國市場,并以每年20%的速度遞增[2],日本的漢方制劑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每年都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長。國際植物藥市場份額每年已達270億美元。中草藥已逐步被國際市場認可并成為開發新藥的源泉。
我國加入WTO后,國內獸用中藥的研發與國際市場接軌,獸藥行業將面臨專利藥物和仿制藥物停止生產的局面,而國外及國內人醫界都在加大研究和開發中藥產品的力度。知識產權已成為當今社會繼人力、物力、財力三大經營資源后的“第四大經營資源”,加強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對如何在中獸醫醫藥現代化進程中完善和保護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和產品,以期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隨著《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我國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我國目前對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大體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即專利保護、商標和地理標識、著作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和行政保護。其中專利保護應該是保護力度最大的,這種保護方式的排他性最強;中藥的商標保護雖然對提升企業知名度等有一定的好處,但對中藥創新的排他性保護幾乎是無能為力,所以在整個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處于一個不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中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目前僅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到過一些,可操作性還有待完善;目前被國內中藥科研生產單位廣泛采用的行政保護手段,鑒于具體國情,雖然在較長時間內是主要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但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精神,我們作為行政保護的新藥和中藥保護品種,在國際上是得不到有效保護的,中藥的行政保護是一種過渡性的保護措施[3]。從中藥等天然產物尋找新藥的途徑一般是:天然產物;各種提取分離;各種提取物(浸膏);初次藥理篩選;對有效提取物(浸膏)進行分離;得到有效成分;再次分離及結構鑒定;得到有效化合物;化學修飾或結構改造;更好的化合物;進行研究開發;新藥。在這一過程中,每一步都可能有發明創造,都可以用專利的方法加以保護[1]。而且越是到高級階段,引起技術含量越高,專利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明顯,保護的力度也越大。因此,專利是創新藥物的重要保障。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應尋求復合保護,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壁壘。
專利被認為是保護發明創造最有效的手段。據統計,1985年為28件,1986年為21件,1987年為47件,1988年為75件,1989年為99件,1990年為164件,1991年為229件,1992年為493件,1993年為1704件,1994年為1448件,1995年為1349件,1996年為1475件,1997年為1542件,1998年為1512件,1999年為1470件,2000年為1489件[4]。獸用中藥申請專利的數量則少之又少。1985-2000年我國中藥專利的申請量基本呈上升趨勢。但我國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不少問題:
管理體制及法律法規不完善。在現行科技管理體制中,對科技計劃項目的專利要求不強,據統計,我國“863”計劃實施10年,共鑒定成果1200多項,發表論文兩萬多篇,但申請專利只有240多件。我國現有的中藥資源種類已達12807種,其中藥用植物11146種,藥用動物1581種,藥用礦物80種。全國藥材種植面積超過580萬畝,藥材生產基地600多個,常年栽培的藥材達200余種。中藥中很大一部分是植物,《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規定植物新品種可以用專利法保護,也可以設立專門法保護。我國使用專門法保護,1997年發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但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對象是人工培育或者野生植物經過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且有適當命名的植物新品種,而我國符合這些條件的植物性中藥鳳毛麟角,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豐富的天然藥物資源并不能提供有效的保護[5]。
知識產權意識已有所增強,但仍重視不夠。隨著保護知識產權的宣傳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有關部門為強調重視知識產權而制定了相應規定,如申請課題、獎勵等需由知識產權背景,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科技人員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但仍存在重成果、輕專利的現象。我國每年取得的國家級重大成果達3萬多項,但申請專利的卻不超過1萬項。據對中國科學院的一項調查反映,有57%的科技人員認為,申請專利不如申請科技成果獎實惠,有54%的科技人員認為獲獎比取得專利權光榮。
知識產權在科技創新中的激勵作用不顯著。在科技創新能力評估中知識產權所占的權重有待進一步提高??萍既藛T獲得技術職務晉升和相關待遇的主要前提條件是發表高水平的論文、取得更多的科技成果和獲得更高層次的獎勵。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獎金為30萬元,二等獎獎金為20萬元,而2000年中國專利金獎一等獎獎金為3600元,其區別之大可見一斑[6]。
2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2.1 加強宣傳和引導,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知識產權工作不是一項單個等、獨立的工作,而是具有系統性、立體性的系統工程。主管部門需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從知識產權的源頭抓起,從科研項目的申請立項、科技評價、申請獎勵、發表論文以及科技人員職務晉升等各個環節,采取激勵措施,鼓勵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有針對性地、不定期地經常對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知識培訓,特別應加強領導干部和學術帶頭人、項目負責人的保護意識和涉外活動中保密和反竊取安全教育。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各行業有其不同的特點,不僅要懂專業,還要懂知識產權業務,應培訓一批行業知識產權工作人才,以有效的指導中藥研究、開發、生產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工作。
2.2 完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縱觀我國涉及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還不足以完全涵蓋所涉及的范疇。同時,各法規之間尚有相互矛盾之處,需要修訂完善。中華民族幾千年的中獸醫醫藥文化積累和醫療實踐,為我們流下了極其豐富的中藥知識財富,但以往任何知識產權保護的框架中,都沒有涉及到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由于缺乏現代法律(包括國際法)的依據,珍貴的中獸醫醫藥傳統知識實際上無法構成“自主知識產權”,并不能有效地得到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由于中藥的發明創造于化學藥物不同,其組分常常在2味以上甚至十幾味藥組成,對中藥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存在困難,因此,應對中藥專利保護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制訂比較明確的審查指南。
2.3 提高科技含量,加快研發具有獨立知識產權的中獸藥
開發一個西藥,約需5-10億美元,通常要8-10年時間,開發一個中藥只需幾十萬到幾百萬人民幣,約需4-5年。目前世界許多國家在新藥開發方面寄希望于植物藥,我國已投入64億元人民幣實施“創新藥物與中藥現代化”重大科技專項,實現中藥生產從仿制為主向自主創新為主,創仿結合的戰略性轉軌,全面提高中藥現代化水平。中獸藥研發科技人員應充分利用我國豐富的中藥材資源,以現代科技手段研發具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中獸藥創新藥物。
我國加入WTO后,國內獸用中藥的研發與國際市場接軌,獸藥行業將面臨專利藥物和仿制藥物停止生產的局面,而國外及國內人醫界都在加大研究和開發中藥產品的力度。知識產權已成為當今社會繼人力、物力、財力三大經營資源后的“第四大經營資源”,加強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對如何在中獸醫醫藥現代化進程中完善和保護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和產品,以期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隨著《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我國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我國目前對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大體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即專利保護、商標和地理標識、著作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和行政保護。其中專利保護應該是保護力度最大的,這種保護方式的排他性最強;中藥的商標保護雖然對提升企業知名度等有一定的好處,但對中藥創新的排他性保護幾乎是無能為力,所以在整個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處于一個不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中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目前僅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到過一些,可操作性還有待完善;目前被國內中藥科研生產單位廣泛采用的行政保護手段,鑒于具體國情,雖然在較長時間內是主要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但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精神,我們作為行政保護的新藥和中藥保護品種,在國際上是得不到有效保護的,中藥的行政保護是一種過渡性的保護措施[3]。從中藥等天然產物尋找新藥的途徑一般是:天然產物;各種提取分離;各種提取物(浸膏);初次藥理篩選;對有效提取物(浸膏)進行分離;得到有效成分;再次分離及結構鑒定;得到有效化合物;化學修飾或結構改造;更好的化合物;進行研究開發;新藥。在這一過程中,每一步都可能有發明創造,都可以用專利的方法加以保護[1]。而且越是到高級階段,引起技術含量越高,專利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明顯,保護的力度也越大。因此,專利是創新藥物的重要保障。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應尋求復合保護,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壁壘。
專利被認為是保護發明創造最有效的手段。據統計,1985年為28件,1986年為21件,1987年為47件,1988年為75件,1989年為99件,1990年為164件,1991年為229件,1992年為493件,1993年為1704件,1994年為1448件,1995年為1349件,1996年為1475件,1997年為1542件,1998年為1512件,1999年為1470件,2000年為1489件[4]。獸用中藥申請專利的數量則少之又少。1985-2000年我國中藥專利的申請量基本呈上升趨勢。但我國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不少問題:
管理體制及法律法規不完善。在現行科技管理體制中,對科技計劃項目的專利要求不強,據統計,我國“863”計劃實施10年,共鑒定成果1200多項,發表論文兩萬多篇,但申請專利只有240多件。我國現有的中藥資源種類已達12807種,其中藥用植物11146種,藥用動物1581種,藥用礦物80種。全國藥材種植面積超過580萬畝,藥材生產基地600多個,常年栽培的藥材達200余種。中藥中很大一部分是植物,《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規定植物新品種可以用專利法保護,也可以設立專門法保護。我國使用專門法保護,1997年發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但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對象是人工培育或者野生植物經過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且有適當命名的植物新品種,而我國符合這些條件的植物性中藥鳳毛麟角,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豐富的天然藥物資源并不能提供有效的保護[5]。
知識產權意識已有所增強,但仍重視不夠。隨著保護知識產權的宣傳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有關部門為強調重視知識產權而制定了相應規定,如申請課題、獎勵等需由知識產權背景,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科技人員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但仍存在重成果、輕專利的現象。我國每年取得的國家級重大成果達3萬多項,但申請專利的卻不超過1萬項。據對中國科學院的一項調查反映,有57%的科技人員認為,申請專利不如申請科技成果獎實惠,有54%的科技人員認為獲獎比取得專利權光榮。
知識產權在科技創新中的激勵作用不顯著。在科技創新能力評估中知識產權所占的權重有待進一步提高??萍既藛T獲得技術職務晉升和相關待遇的主要前提條件是發表高水平的論文、取得更多的科技成果和獲得更高層次的獎勵。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獎金為30萬元,二等獎獎金為20萬元,而2000年中國專利金獎一等獎獎金為3600元,其區別之大可見一斑[6]。
2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2.1 加強宣傳和引導,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知識產權工作不是一項單個等、獨立的工作,而是具有系統性、立體性的系統工程。主管部門需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從知識產權的源頭抓起,從科研項目的申請立項、科技評價、申請獎勵、發表論文以及科技人員職務晉升等各個環節,采取激勵措施,鼓勵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有針對性地、不定期地經常對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知識培訓,特別應加強領導干部和學術帶頭人、項目負責人的保護意識和涉外活動中保密和反竊取安全教育。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各行業有其不同的特點,不僅要懂專業,還要懂知識產權業務,應培訓一批行業知識產權工作人才,以有效的指導中藥研究、開發、生產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工作。
2.2 完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縱觀我國涉及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還不足以完全涵蓋所涉及的范疇。同時,各法規之間尚有相互矛盾之處,需要修訂完善。中華民族幾千年的中獸醫醫藥文化積累和醫療實踐,為我們流下了極其豐富的中藥知識財富,但以往任何知識產權保護的框架中,都沒有涉及到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由于缺乏現代法律(包括國際法)的依據,珍貴的中獸醫醫藥傳統知識實際上無法構成“自主知識產權”,并不能有效地得到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由于中藥的發明創造于化學藥物不同,其組分常常在2味以上甚至十幾味藥組成,對中藥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存在困難,因此,應對中藥專利保護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制訂比較明確的審查指南。
2.3 提高科技含量,加快研發具有獨立知識產權的中獸藥
開發一個西藥,約需5-10億美元,通常要8-10年時間,開發一個中藥只需幾十萬到幾百萬人民幣,約需4-5年。目前世界許多國家在新藥開發方面寄希望于植物藥,我國已投入64億元人民幣實施“創新藥物與中藥現代化”重大科技專項,實現中藥生產從仿制為主向自主創新為主,創仿結合的戰略性轉軌,全面提高中藥現代化水平。中獸藥研發科技人員應充分利用我國豐富的中藥材資源,以現代科技手段研發具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中獸藥創新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