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高獸藥監督檢驗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根據《獸藥藥政藥檢工作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獸藥監察所和獸藥監督員在對獸藥生產企業、獸藥經營企業、獸醫醫療單位和其他獸藥使用單位的獸藥產品進行監督檢驗的抽樣活動(以下簡稱抽樣)時,應遵守本規定。獸用生物制品和進口獸藥抽樣,按國家已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抽樣工作由獸藥監察所的派出人員或獸藥監督員(以下簡稱抽樣人員)執行。
第四條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抽樣通知書或獸藥監督員證。不能出示抽樣通知書或獸藥監督員證的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進行抽樣。
第五條被抽樣單位應免費提供樣品和必要的人力、工具、場地等,并負責安排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工作。被抽樣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抽樣工作的進行,違者按制售假獸藥的情況處理。
第六條抽樣地點由抽樣人員指定。一般應從獸藥生產企業的成品庫、獸藥經營企業的倉庫或門市部、獸醫醫療單位的藥房或藥庫等處抽取。
第七條抽樣品種由下達抽樣任務的單位或獸藥監督員確定。
第八條同企業相同品種應抽取不超過三個批號的產品。相同批號的產品,依其庫存數量,確定抽樣件數,具體規定如下:
一、原料藥及大包裝預混劑:
獸藥包裝為25公斤(含25公斤)以上的,10件以內,抽樣1件,11~50件,抽3件;50件以上,抽4件。
獸藥包裝為2~24公斤的,每200公斤抽樣1件,不足200公斤者以200公斤計。
獸藥包裝為1公斤以下的(含1公斤),每20公斤抽樣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計。且以原包裝抽取。
二、注射劑:
2萬支(瓶)以下,抽樣1件
2~5萬支(瓶),抽樣2件
5~10萬支(瓶),抽樣3件
10萬支(瓶)以上,每增加10萬支(瓶)加抽1件。不足10萬支(瓶)以10萬支計。
三、其他制劑:
每2萬盒(瓶),抽樣1件,不足2萬盒(瓶)以2萬盒(瓶)計。
第九條抽樣數量
一、注射用針劑(粉針)100瓶(支)。
二、注射液(水針)
(1)規格:1~20毫升500支;(2)規格:50~100毫升300支(瓶);(3)規格:250~500毫升60瓶。
三、片劑
(1)片重0.5克、100片/瓶(袋、盒)以上(含100片)2瓶(袋、盒)
(2)片重0.5克以下、500片/瓶(袋、盒)以上(含500片)2瓶(袋、 盒)
四、原料藥
200克分裝成2瓶。
五、預混劑
250克/袋(含250克)以下20袋250克/袋以上10袋。
第十條抽樣程序和要求
一、抽樣的技術工作應由抽樣人員親自操作。
二、除按規定原包裝抽樣外,應在抽樣前準備好抽樣瓶(袋)等抽樣容器及用具,抽樣容器在使用及貯存運輸過程中,防止受潮及異物混入。
三、根據隨機抽樣原則抽樣。
四、啟封前,應對外包裝進行檢查,確定品名、批號、批準文號、數量、包裝狀況等項無誤后,方可取樣。
五、原料藥及大包裝(25kg以上)預混劑開啟后,于不同部位分別抽取,使總量達到抽樣數量,混勻后裝入樣瓶并加封。
六、抽樣后,在原包裝內放入抽樣標記,將開啟的包裝重新封固,在外包裝上注明抽樣數量及日期。并將抽樣瓶(袋)密封,貼上標有樣品名稱、批號、生產廠名稱等項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封樣章的瓶(袋)簽。
第十一條抽樣人員在抽樣結束后,應認真填寫抽樣憑證。抽樣憑證一式兩份,一份交被抽樣單位作報銷憑證,一份由抽樣單位保存備查。
第十二條抽樣憑證應標明被抽樣單位,樣品名稱、規格、包裝、生產企業、批號、注冊商標、抽樣數量、日期、地點、抽樣基數等事項。抽樣憑證有兩名以上抽樣人員的簽名,蓋有抽樣單位的公章,并經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抽樣注意事項
一、抽樣工具必須清潔干燥,腐蝕性藥品勿用金屬抽樣工具取樣。
二、抽樣應迅速,以防藥品吸潮、風化、氧化而變質。
三、液體樣品應先搖勻后再取樣。含有結晶者,應在不影響品質的情況下,使之溶化后抽樣。
四、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及易爆性獸藥,在抽樣時應有防護措施。并在抽樣瓶外標以“危險品”標志。
五、遇光易變質獸藥,應避光取樣;樣品用有色瓶盛裝,必要時應加套黑紙。
第十四條抽樣檢驗結束后,獸藥監察所除按規定留樣外,多余的不合格樣品,作銷毀處理;
合格樣品,由被抽樣單位在接到檢驗報告后15日內取回,否則由獸藥監察所另作處理。
第十五條執行特殊任務的抽樣,可不受本規定抽樣地點、方式、品種、數量等限制。
第十六條抽樣檢驗收費標準,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的“獸藥審批檢驗收費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1993年8月1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條各級獸藥監察所和獸藥監督員在對獸藥生產企業、獸藥經營企業、獸醫醫療單位和其他獸藥使用單位的獸藥產品進行監督檢驗的抽樣活動(以下簡稱抽樣)時,應遵守本規定。獸用生物制品和進口獸藥抽樣,按國家已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抽樣工作由獸藥監察所的派出人員或獸藥監督員(以下簡稱抽樣人員)執行。
第四條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抽樣通知書或獸藥監督員證。不能出示抽樣通知書或獸藥監督員證的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進行抽樣。
第五條被抽樣單位應免費提供樣品和必要的人力、工具、場地等,并負責安排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工作。被抽樣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抽樣工作的進行,違者按制售假獸藥的情況處理。
第六條抽樣地點由抽樣人員指定。一般應從獸藥生產企業的成品庫、獸藥經營企業的倉庫或門市部、獸醫醫療單位的藥房或藥庫等處抽取。
第七條抽樣品種由下達抽樣任務的單位或獸藥監督員確定。
第八條同企業相同品種應抽取不超過三個批號的產品。相同批號的產品,依其庫存數量,確定抽樣件數,具體規定如下:
一、原料藥及大包裝預混劑:
獸藥包裝為25公斤(含25公斤)以上的,10件以內,抽樣1件,11~50件,抽3件;50件以上,抽4件。
獸藥包裝為2~24公斤的,每200公斤抽樣1件,不足200公斤者以200公斤計。
獸藥包裝為1公斤以下的(含1公斤),每20公斤抽樣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計。且以原包裝抽取。
二、注射劑:
2萬支(瓶)以下,抽樣1件
2~5萬支(瓶),抽樣2件
5~10萬支(瓶),抽樣3件
10萬支(瓶)以上,每增加10萬支(瓶)加抽1件。不足10萬支(瓶)以10萬支計。
三、其他制劑:
每2萬盒(瓶),抽樣1件,不足2萬盒(瓶)以2萬盒(瓶)計。
第九條抽樣數量
一、注射用針劑(粉針)100瓶(支)。
二、注射液(水針)
(1)規格:1~20毫升500支;(2)規格:50~100毫升300支(瓶);(3)規格:250~500毫升60瓶。
三、片劑
(1)片重0.5克、100片/瓶(袋、盒)以上(含100片)2瓶(袋、盒)
(2)片重0.5克以下、500片/瓶(袋、盒)以上(含500片)2瓶(袋、 盒)
四、原料藥
200克分裝成2瓶。
五、預混劑
250克/袋(含250克)以下20袋250克/袋以上10袋。
第十條抽樣程序和要求
一、抽樣的技術工作應由抽樣人員親自操作。
二、除按規定原包裝抽樣外,應在抽樣前準備好抽樣瓶(袋)等抽樣容器及用具,抽樣容器在使用及貯存運輸過程中,防止受潮及異物混入。
三、根據隨機抽樣原則抽樣。
四、啟封前,應對外包裝進行檢查,確定品名、批號、批準文號、數量、包裝狀況等項無誤后,方可取樣。
五、原料藥及大包裝(25kg以上)預混劑開啟后,于不同部位分別抽取,使總量達到抽樣數量,混勻后裝入樣瓶并加封。
六、抽樣后,在原包裝內放入抽樣標記,將開啟的包裝重新封固,在外包裝上注明抽樣數量及日期。并將抽樣瓶(袋)密封,貼上標有樣品名稱、批號、生產廠名稱等項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封樣章的瓶(袋)簽。
第十一條抽樣人員在抽樣結束后,應認真填寫抽樣憑證。抽樣憑證一式兩份,一份交被抽樣單位作報銷憑證,一份由抽樣單位保存備查。
第十二條抽樣憑證應標明被抽樣單位,樣品名稱、規格、包裝、生產企業、批號、注冊商標、抽樣數量、日期、地點、抽樣基數等事項。抽樣憑證有兩名以上抽樣人員的簽名,蓋有抽樣單位的公章,并經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抽樣注意事項
一、抽樣工具必須清潔干燥,腐蝕性藥品勿用金屬抽樣工具取樣。
二、抽樣應迅速,以防藥品吸潮、風化、氧化而變質。
三、液體樣品應先搖勻后再取樣。含有結晶者,應在不影響品質的情況下,使之溶化后抽樣。
四、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及易爆性獸藥,在抽樣時應有防護措施。并在抽樣瓶外標以“危險品”標志。
五、遇光易變質獸藥,應避光取樣;樣品用有色瓶盛裝,必要時應加套黑紙。
第十四條抽樣檢驗結束后,獸藥監察所除按規定留樣外,多余的不合格樣品,作銷毀處理;
合格樣品,由被抽樣單位在接到檢驗報告后15日內取回,否則由獸藥監察所另作處理。
第十五條執行特殊任務的抽樣,可不受本規定抽樣地點、方式、品種、數量等限制。
第十六條抽樣檢驗收費標準,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的“獸藥審批檢驗收費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1993年8月1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