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很多獸藥使用者都知道獸藥有保質期,藥物要在保質期之間使用,其實保質期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按規范來說,獸藥分為有效期、失效期和負責期,只有按照這些“期”合理使用,才可能達到一個良好的使用效果。
一、有效期
獸藥的有效期是指獸藥在規定的貯藏條件下能夠保持質量的期限。一般穩定性比較好的藥品,在貯藏過程中,藥效降低較慢,毒性也較低。但有一些穩定性較差的藥品,在貯藏過程中,藥效可能降低,毒性可能增高,有的甚至不能藥用。對這一類藥品必須規定有效期,過了有效期必須按照規定處理。
獸藥有效期的計算是從獸藥生產日期(生產批號)算起,如某批獸藥的生產批號是20090708,有效期2年,即該批獸藥的有效期到2011年7月8日止。如具體標明有效期到2011年6月,表示該批獸藥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有效。
二、失效期
獸藥的失效期是指獸藥超過安全有效范圍的日期。如標明失效期為2009年7月1日,表示該批獸藥可使用到2009年6月30日,即7月1日起失效。獸藥的有效期和失效期雖然在表示方法上有些不同,計算上有些差別,但任何獸藥超過有效期或到達失效期者,均不能再銷售和使用。
三、負責期
負責期是生產企業與經營、使用單位之間在合同期限內(一般是1~3年)對產品質量的責任界限,即經濟責任期。主要是為了解決出廠藥品變質后的經濟責任問題而定的期限。在符合規定的貯藏條件下,藥品于負責期內變質,其經濟損失由生產企業負責,超過負責期廠方則不予負責。負責期既不是有效期,也不是失效期,一般不在包裝標簽上注明。超過負責期的獸藥,在失效期前(有效期內),只要無異常、未變質,不需再檢驗可繼續銷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