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飼料中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是取得飼料添加劑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
2、感觀要求:具有該品種應有的色、嗅、味和組織形態特征,無異味、異嗅。
3、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遵照產品飼料標簽所規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應符合GB 13078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5、產蛋期及開產前;周雞飼料中不應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中草藥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6、飼料中使用的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性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是附錄A所規定的品種和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新飼料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