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廣州市中院召開以“司法保障環境治理,共建共享美麗廣州”為主題的新聞通報會,通報了廣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典型案例。去年以來,廣州中院共受理環境資源訴訟案件515件。
去年至今年5月底,廣州中院受理環境資源訴訟案件515件,審結442件,同比分別增長57.01%、43.51%。受理的環境資源訴訟案件中,刑事案件42件,包括污染環境罪11件,走私廢物罪(如走私洋垃圾)11件,濫伐林木罪5件等。此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8件。侵權行為地遍布佛山、惠州、中山等地,實現了廣州中院自2016年集中管轄珠三角十城市地區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案件以來案件零的突破。
今年5月25日,廣州中院在佛山中院審理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巡回審理第一案,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提高了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使社會公眾感受法律權威,接受普法教育。接下來,廣州中院也將繼續堅持在中山等地開展落實巡回審判全覆蓋制度。
下一步,廣州中院將著重從推動設立環境公益金專門賬戶、探索公益訴訟案件受理費緩減免機制、破解鑒定難問題、加強全市法院的專業化建設等方面,進一步推動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典型案例
1、非法養豬污染環境被判巨額賠償
張某與番禺區某經濟合作社簽訂《承包土地合同》,承包150畝土地并登記設立了某農場。該農場經營期間,張某非法搭建了豬場棚舍。2011年,張某在未經經濟合作社同意的情況下將農場養豬部出租給余某、梁某合伙經營。
余某、梁某在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及相關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養豬,經相關環境監測站得出的監測報告證實,該非法養豬行為對涉案土地、水資源、大氣等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損害,故村民委員會訴請張某、余某、梁某賠償涉案土地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及造成的環境經濟損失。經相關鑒定機構評估,因非法養豬產生的污染物所造成的環境經濟損失及土地恢復原狀費用,共計477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決,余某、梁某應賠償村民委員會土地恢復原狀費用35萬余元和環境經濟損失441萬余元,張某應就上述土地恢復原狀費用與余某、梁某一起向村民委員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州中院于2017年9月二審維持原判。
2、收購工業廢水偷排被判刑
2016年6月,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無相應處理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收購工業廢水,先后多次使用其購買的槽罐車,非法排放到下水道,造成環境污染。同年7月份,易某通過吳某介紹,聯系了陳某雇車將約8噸的工業廢水運回番禺,陳某再將上述工業廢水抽到上述槽罐車(含樹脂廢水8.55噸,經鑒定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準備非法排放,后被發現。易某從中獲利3000元。2017年8月21日,易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一審法院判決:易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廣州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據了解,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