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1月11日由國務院頒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近2年。由于地方環保、畜牧等有關部門和養殖業者對有關概念把握還不夠準確、理解還不到位,在落實《條例》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對具體要求的誤解,影響了《條例》精神的貫徹落實,影響了畜禽養殖業環保水平的提高和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為此,有必要對幾個重要的基本概念進行梳理和說明,幫助有關方面正確理解《條例》的要求,進一步提高畜禽養殖環保工作水平。
誤解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就是達標排放
目前,不少地方存在將工業污染治理的思路和模式簡單機械地套用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領域的情況,認為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就是要搞污水處理工程、要搞達標排放。具體表現為,要求養殖場必須配備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所有液體廢物一律要求按照污水進行處理并“達標排放”。其原因就在于沒有吃透《條例》以糞便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作為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根本途徑的基本精神。
《條例》明確將綜合利用作為治理畜禽污染的根本途徑,同時對配備相應的設施在第十三條做出了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北緱l所述“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意思就是所述的各種設施都屬于“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且這類設施的配備都要根據“需要”,并非強制要求必須要配備某種設施,如污水處理設施。換句話說,就是只要能實現廢棄物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具體建設什么設施,要視“需要”而定。
考慮到并為了鼓勵廢棄物處理和利用的專業化和產業化,本條還規定“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進一步闡明了有關設施的配備要根據“需要”,根本目的是實現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
誤解二:糞肥等還田是在向環境排污
不少地方主管部門對畜禽糞肥、糞漿液態肥、沼渣、沼液等還田利用心存疑慮,看到液態肥、沼液等還田就認為這是“將污染物排到田里”,是污染環境的行為。其實,糞肥等還田利用和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質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排放污染物目的是將本生產環節沒有利用價值且不會再進入下一個生產單元的產物排放到環境中予以處置的行為,不會帶來任何經濟上的增值,只會增加環境污染負荷;而糞肥等還田利用的目的是提供土壤和植物養分,且可在種植業生產單元實現增值。
第二,效果不同。排放污染將直接增加環境污染物負荷,而還田利用只要符合《條例》規定(做到無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納利用需求),符合相關國家和地方標準,則不會導致污染。
《條例》在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在第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明確了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導向就是通過“種養結合”實現“就地就近”的“還田”等“綜合利用”。
為了明確還田利用的概念,《條例》在第十八條規定“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明確了還田利用的兩個基本條件,即一是做到無害化,二是不過量。換句話說,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是“用做肥料”,而不是排放污染物。
再者,沒有什么東西天生是污染物。有句話說得好,污染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畜禽糞便等廢棄物如果處理利用得當,是非常寶貴的生物質資源,對于土壤有機質的提升、土地生態狀況的保護和改善以及農作物生產的保障,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當得不到合理的處理和恰當的利用并對環境產生了可以測定的污染效果的時候,才可以判定污染物的性質和數量,而不是只要是看起來感覺臟兮兮的東西就可以被直接定義為污染物。
如前文提及,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還田利用也是有標準可循的,如《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NY/T 1168-2006)、《畜禽糞便安全使用準則》(NY/T 1334-2007)、《沼肥施用技術規范》(NY/T 2065-2011)、《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GB/T 25246-2012)、《糞便無害化衛生要求》(GB 7959-2012)、《畜禽糞便貯存設施技術要求》(GB/T 27622-2011)等。如果糞便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還田利用沒有滿足上述標準而導致污染,則要依照《條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有一些地方存在要求沼液等液態肥還田要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的情況,這顯然是混淆了施肥和灌溉的基本概念,適用標準不當。從另外一個角度上看,液態肥如果達到灌溉水質標準,那么其中的肥料成分就要被處理掉,那也就改變了液態肥的本來屬性和用途。
誤解三:“禁養區”就是“無畜禽區”
有些地區在劃定“禁養區”并進行清理整治的時候出現了對“禁養區”概念誤讀的情況,主要表現為劃定的“禁養區”實行“全面禁養”,即劃定區域內一頭豬或其他畜禽也不能養,現有養殖活動一律限期清理。這是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表述的一種典型誤解,是中國式簡稱導致信息和概念傳導訛誤的一種具體表現。
這里簡單解釋一下“禁養區”說法的來源?!敖B區”是相關法律和法規中所指的禁止建設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達到省級人民政府設定養殖規模以上養殖場所的區域)的簡稱,而不是一頭豬、一只雞或其他畜禽都不讓養的區域。相關表述最早見于《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環??偩至畹?號)(2001年)第7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引用了這一概念,第40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條例》則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
可以看出,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出現“禁養區”這三個字,所指區域也更不是一頭豬都不讓養的“無畜禽區”。
綜上,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加強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必須深入領會包括《條例》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主旨,準確把握相關具體表述和基本概念,防止望文生義以及錯誤和片面地理解有關法律規定,防止簡單機械地照搬和套用工業污染治理的概念和套路,防止片面強調“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將還田利用視為排放污染予以限制,甚至打著環保旗號采取因噎廢食的方式、通過擠壓產業發展的消極途徑來“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而給產業發展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困擾,以至影響畜禽養殖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以保障畜牧業在支撐整個農業可持續發展乃至在農業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推動畜禽養殖業整體的轉型升級,實現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