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繼《新余市仙女湖水體保護條例》之后,江西省新余市第二部實體地方性法規——《新余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市規定了10個禁養區域,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的,最高可處50萬元的罰款。
2017年,該市生豬飼養量108萬頭,家禽飼養量485萬羽,畜禽養殖業產值占農業總產值的30%,已經成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最具活力的增長點。但由于前期規劃不科學、布局不合理、監管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了部分地區養殖總量超過環境容量。
近年來,養殖業污染問題引起了新余市的高度重視以及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下發了《關于開展“保家行動”的通知》,嚴格劃分禁養區、限養區和可養區,對禁養區6343家養殖場(戶)全面拆遷或關停,對可限養區養殖場進行拆遷關停或生態化改造,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為進一步鞏固治理成果,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加快推進生態立市戰略部署,促進畜禽養殖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實現發展與生態互動雙贏,該市以擁有地方立法權為契機,出臺了《新余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為該市繼《新余市仙女湖水體保護條例》之后,第二部實體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規定,10個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戶),分別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區500米以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沿線500米以內;仙女湖區管委會轄區內和分宜縣環仙女湖的鄉鎮(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圍內;袁河、袁惠渠兩岸500米范圍內;小(一)型以上水庫周邊500米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據了解,禁養區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戶),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戶),要限期關閉或搬遷。在禁養區內新建畜禽養殖場(戶),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對畜禽養殖場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畜禽養殖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戶)的,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畜禽養殖場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畜禽養殖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