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墨玉縣畜禽養殖合理布局,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現代畜牧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過科學劃定畜禽養殖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達到即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又促進畜牧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將我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劃定事項通告如下。
一、保護范圍和分類
(一)保護范圍
1、依法保護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
2、有效保護城鎮人口密集區、工業開發區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環境。
3、著力預防重點主要流域一定范圍內畜禽養殖污染。
4、保護公路、鐵路、高速公路等兩側一定范圍內景觀資源。
(二)分類
1、禁養區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養殖畜禽,禁養區范圍內的已建成的畜禽規模化養殖場,由墨玉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進行搬遷或關閉。
2、限養區
畜禽養殖限養區是對禁養區的保護,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限定畜禽養殖規模和數量,禁止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治理,污染物處理達到排放要求(具體限養規模和數量由墨玉縣畜牧獸醫、環保部門制定);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搬遷或關閉。
——禁養區劃定
1、城鎮建成區及城鎮規劃區、人口聚集區及規劃區外擴500米以內區域。
2、集鎮規劃區、學校、醫院、商業區等公共場所外擴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喀拉喀什河等河流兩側)、自然保護區、旅游景區和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外擴1000米以內范圍的區域。
4、315國道兩側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限養區劃定
1、城鎮建成區及城鎮規劃區500米-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規模畜禽養殖場界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500米以上。
2、315國道兩側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3、集鎮規劃區、學校、醫院、商業區等公共場所周邊500米-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玉龍喀什河、喀拉喀什河等河流兩側)、自然保護區、旅游景區和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設定的禁養區外延500米-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6,居民區域集中居民1000人以上區域。
二、畜禽養殖禁養區與限養區控制要求
(一)本劃定方案實施后,在禁養區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單元。禁養區范圍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轉產、搬遷或依法關閉。
(二)限養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總量,不再新建、擴建各類排泄量較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本通告實施前已建畜禽養殖場應在限期內完成污染治理,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無法達標的(具體限養規模和數量由縣農牧獸醫局、環保部門制定),應當搬遷或者依法關閉。
(三)各鄉鎮應嚴格按照本方案,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科學謀劃、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規模養殖發展關,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禁養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的有序關停、轉遷和限養區、適養區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工作,各行政村要將本方案中的有關規定列入《村規民約》,實現畜禽養殖業有序發展。
(四)縣發改、畜牧,農業、環保、國土、水利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縣農牧、環保等部門對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加強督導管理,切實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相關術語和定義
畜禽: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品種,包括豬、牛、羊、馬、驢、駝、兔、犬、雞、鴨、鵝、鴿、鵪鶉等13類。
畜禽禁養區:指墨玉縣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單元(以下簡稱養殖單元)的區域。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指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風景名勝區: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自然保護區: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峽,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具有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和遺跡。
居民區: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鎮建成區、牧民定居區、工礦區、工業園區等區域。
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指以培養人才,發展文化、科學、技術為主的區域。
墨玉縣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