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通知撤了又發
方先生介紹說,2003年,橫石水鎮政府將洋湖塘農場轉讓給東莞市張某、翟某、何某三人承包經營,期限為2003年5月1日至2028年5月1日,共25年,合同條款約定該水域用于發展種養業。2005年12月30日經征得鎮政府同意,何、翟兩人將他們承包的800余畝面積轉包給了他。
接手農場后,方先生先后投入2000余萬元,將原本的荒野灘涂改造建設成為集養豬、養魚、飼料加工一條龍的立體農場,生豬飼料喂食、污水處理等環節已基本實現自動化。2012年,他被清遠市農業局評為專業大戶,2016年又成為第五批世界銀行貸款牲畜廢棄物污染治理子項目的養殖場。
2016年10月28日,橫石水鎮政府下發的一份《關于限期關閉洋湖塘豬場的通知》認定,方先生在生豬養殖過程中,未經報批,便私自新建豬欄,屬于違法建筑。而且洋湖塘豬場污水處理不達標,遭群眾投訴。通知要求方先生停止生產經營,并在兩個月內自行拆除養殖生產設施。
不滿鎮政府作出的通知,方先生于11月17日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橫石水鎮政府在2016年11月30日做出了撤銷通知的決定。
2017年2月28日,橫石水鎮政府再一次向方崇義發出拆除通知。鎮政府認為方先生在農場塘基上新建豬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責令其在三日內自行拆除豬舍,否則政府將強制拆除。3月3日,橫石水鎮政府會同英德市環保局和國土局的聯合執法隊伍,用推土機將塘基上的豬舍夷為平地。方不服,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鎮政府違法并賠償
英德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一、撤銷被告英德市橫石水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拆除通知》;二、確認被告英德市橫石水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3日強制拆除原告英德市橫石水鎮洋湖塘農場在英德市橫石水鎮洋湖塘兩間豬舍的行政行為違法;三、被告英德市橫石水鎮人民政府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80000元給原告英德市橫石水鎮洋湖塘農場。對于這個判決,方先生與鎮政府都不服,提起上訴。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本案中,上訴人洋湖塘農場與上訴人橫石水鎮政府之間簽訂有用地協議,上訴人洋湖塘農場領取了行政職能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還領取了原英德縣人民政府頒發的位于英德市橫石水鎮洋湖塘63萬平方米土地的《英德縣臨時用地許可證》,其在臨時用地許可范圍內因生豬飼養、水產養殖等需要進行畜禽舍建設,按國土有關通知的規定,并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也不需要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證。上訴人橫石水鎮政府以上訴人洋湖塘農場違反規定為由,認定上訴人洋湖塘農場新建豬舍的行為屬于違法建筑,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上訴人橫石水鎮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對上訴人洋湖塘農場作出的《拆除通知》依法應予撤銷;
同理,上訴人橫石水鎮政府于2017年3月3日對上訴人洋湖塘農場新建及在建的豬舍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也應予確認違法。上訴人洋湖塘農場因上訴人橫石水鎮政府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了財產損害,有權要求賠償。但原審判決是以酌情的方式確定賠償數額,該數額與上訴人洋湖塘農場的實際損失相差較大,如果法院直接改判賠償數額,可能存在對雙方均有不公平的情形,故責令上訴人橫石水鎮政府采取補救措施。責令上訴人英德市橫石水鎮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內對上訴人英德市橫石水鎮洋湖塘農場的損失作出行政賠償決定。
4日下午,橫石水鎮政府黨委副書記、鎮長黃東勸回應說,對于清遠中院的判決,鎮政府將向上級報告,具體如何賠償要再研究。
(原標題:政府拆除違建不能任性,英德橫石水鎮拆除豬舍終審被判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