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解讀
一、修訂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需制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及養殖場備案程序,2007年省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試行)》(粵府辦〔2007〕107號)。近年省委省政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農業農村部不斷強化畜禽養殖備案工作,為適應當前發展形勢和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12月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
二、修訂依據
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訂)《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5〕8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畜禽養殖場備案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機構信息管理的通知》(農辦牧〔2017〕60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進行修訂。
三、修訂目標和任務
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簡化辦事手續,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和畜禽養殖備案工作。
四、涉及管理對象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涉及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畜禽養殖備案涉及興辦畜禽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畜禽養殖專業戶。
五、主要修訂內容
原《廣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共四章十八條,修訂后《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下稱《辦法》)共四章十七條,章節條款布局與原辦法大致相同,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第三章畜禽養殖備案、第四章附則。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訂部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主體及程序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5〕8號),2015年起省政府將原種、祖代種禽場和原種畜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下放至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結合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本次修訂將原種、祖代種禽場和原種畜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單位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改為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將父母代種禽場(生產商品代雛禽)核發部門由地級以上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與商品代仔畜生產場核發單位一致,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明確種蜂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規定
《畜牧法》規定蜂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畜牧法》有關規定;《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規定種蜂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因此《辦法》第十二條對種蜂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作出規定。
(三)修訂畜禽養殖備案要求、對象、規模及程序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畜禽養殖場備案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機構信息管理的通知》(農辦牧〔2017〕60號)等作了以下修訂:
1.刪除了原辦法中的備案條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沒有規定備案必備條件,農辦牧〔2017〕60號文也提出“不增加前置備案條件,確保養殖場全部備案”。
2.提高養殖場規模標準。農辦牧〔2017〕60號文提出了養殖場規模參考標準:生豬存欄300頭或出欄500頭以上(以生豬為例),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均以此為通用標準進行相關統計。將養殖場標準從原生豬存欄100頭,提高至生豬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有利于各項工作開展。
3.將養殖專業戶納入備案范圍。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以生豬年出欄50頭至499頭作為養殖專業戶通用標準。2018年我省生豬養殖專業戶約5.1萬戶,其出欄量占全省出欄量21%,對畜牧業發展影響較大。中央環境保護督察要求我省加強養殖專業戶管理,農辦牧〔2017〕60號也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規模以下養殖場戶探索實行全覆蓋備案”。將養殖專業戶納入備案范圍,有利于各地掌握畜牧業情況,為行業管理與發展提供基礎。
4.根據農辦牧〔2017〕60號文修改了備案流程,通過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聯網備案,簡化了備案流程。
六、解讀途徑與時間
《辦法》與解讀材料同步公報,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上予以公開及宣傳。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學習、宣傳、貫徹新《辦法》及解讀材料,通過舉辦培訓班、派發宣傳單等方式,將《辦法》和解讀材料精神宣傳到轄區內種畜禽生產經營者、畜禽養殖者。
相關鏈接: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19年12月3日以粵農農規〔2019〕10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興辦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畜禽養殖專業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畜禽養殖場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的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欄舍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由多戶農民分戶飼養、實行統一管理的畜禽飼養園區;畜禽養殖專業戶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達到一定規模的養殖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工作。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畜禽養殖備案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
第二章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
第五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或具備)下列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種畜禽品種來源材料(復印件);
(三)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學歷材料或資格材料(復印件);
(四)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五)種畜禽場平面圖、糞污處理利用圖;
(六)具備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無需提交)。
第七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規定審核發放。
第八條 原種、祖代種禽場和原種畜場、種畜擴繁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并發放。興辦單位、個人應當向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依法決定是否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如審核決定不予發放,應將不予發放的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依法需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九條 商品代仔畜生產場、商品代雛禽生產場(含父母代種禽場、禽蛋孵化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并發放。興辦單位、個人應當向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依法決定是否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如審核決定不予發放,應將不予發放的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依法需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條 各類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審核標準,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研究制訂。
第十一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樣式統一印制。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如許可證注明項目發生變更,持證者應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項目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許可證有效期滿,持證者需申領新證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種蜂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適用本章規定,由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
第三章 畜禽養殖備案
第十三條 達到以下設計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應當將場戶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畜禽養殖代碼),以便當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和掌握本地養殖規模:
(一)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
1.生豬年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
2.肉雞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
3.蛋雞存欄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欄100頭以上;
5.肉牛年出欄50頭或存欄100頭以上;
6.肉羊年出欄100只或存欄100只以上;
7.肉鴨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
8.肉鵝年出欄5000只或存欄2500只以上;
9.肉鴿年出欄50000只或存欄1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欄2000只或存欄1000只以上;
11.蜜蜂養殖200群以上;
12.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養殖專業戶規模。
1.生豬年出欄50至499頭或存欄30至299頭;
2.肉雞年出欄2000至9999只或存欄1000至4999只;
3.蛋雞存欄500至1999只;
4.奶牛存欄5至99頭;
5.肉牛年出欄10至49頭或存欄20至99頭;
6.肉羊年出欄30至99只或存欄30至99只;
7.肉鴨年出欄2000至9999只或存欄1000至4999只;
8.肉鵝年出欄1000至4999只或存欄500至2499只;
9.肉鴿年出欄10000至49999只或存欄2000至9999只;
10.肉兔年出欄500至1999只或存欄250至999只;
11.蜜蜂養殖100至199群;
12.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通過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登記備案,備案信息實行聯網直報,具體流程如下:
(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在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上填寫并提交基礎信息,不具備上網填報能力的,應到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委托機構填報基礎信息,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委托機構組織代錄入系統。
(二)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在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上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模標準要求且信息完整的畜禽養殖主體予以備案,通過系統生成備案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的畜禽標識代碼。
第十五條 畜禽標識代碼由1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6位是縣級行政區域代碼,第7-8位是養殖畜禽種類代碼,第9-14位是順序碼,第15位是校驗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豬易12.12年底備貨節,品牌狂歡聚惠風暴來襲!
精品人氣好貨,爆款稀缺秒殺,提前預定鎖福利!
雙12下單超值立省,手慢無,更有多重好禮等你來搶!
2019年最后的狂歡機會,你可千萬不要錯過了!
速戳→【12.12年底備貨節 大讓利,值得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