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著力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動物防疫法律體系,在全面防控的基礎上,推動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向“逐步凈化消滅”轉變。
動物防疫法修訂,對基層獸醫體系建設提出哪些新要求?對畜禽養殖、活體交易產生哪些影響?在交通運輸、無害化處理環節又有哪些新規定?針對讀者朋友重點關注的問題,農村新報全媒記者專訪省農業農村廳相關負責人。
配備與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
“動物防疫責任由原來主要由政府獸醫機構承擔,調整為構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的防疫責任體系。本次修訂為穩定動物防疫機構隊伍、加強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省農業農村廳畜牧獸醫處處長何年華表示。
總則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向鄉鎮或特定區域派駐機構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對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修訂后的法規,對于保障獸醫人員特別是基層人員權益、加強基層防疫體系建設方面,要求也更加明確。”何年華介紹,法規要求提高基層防疫人員待遇,除表彰獎勵,動物防疫人員依法享有保險、補助或撫恤、醫療衛生津貼等待遇。
特定區域禁止畜禽活體交易
“目前,在縣級以上城市的集貿市場,畜禽活體交易、宰殺仍然常見。集貿市場人流量大、環境復雜,更容易導致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傳播。”何年華介紹,修訂后的動物防疫法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畜禽的活體交易。
著眼于動物防疫全程管理,新規還增加動物疫病凈化消滅、分區防控、運輸主體及車輛備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等制度規定,對生產經營各環節動物防疫活動監管實現了全覆蓋。何年華認為,“這是在《生物安全法》基礎上的調整、完善和補充。”
例如,關于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新法規定,從事動物運輸的單位、個人以及車輛,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妥善保存行程線路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還新增一章專門規范對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明確縣鄉兩級政府對不同區域發現病死畜禽收集、處理和溯源職責等問題。“這有助于加快無害化場所的建設,更好保障無害化處理體系和可持續運行。”何年華表示。
造成人畜共患病傳播、流行的,從重處罰
“動物防疫法修改的一個亮點,是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何年華說,“例如,狂犬病是對動物和人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專門作出了規定。法律責任中規定,對造成人畜共患病傳播、流行的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
法規要求,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協作機制;發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時,三部門之間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發生人畜共患病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監測,并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公布疫情,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