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1月2日12時30分,雅安市雨城區農業農村局接到高速交警電話,稱在雅康高速南郊高速路口發現一面包車拉運生豬,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于13時03分達到現場查看,發現停有車牌號為川TSL758的面包車,車上裝載有仔豬27頭,其中20頭有免疫標識,7頭免疫標識缺失,僅有耳洞。當事人現場無法出示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未主動申報檢疫,在未經官方獸醫實施產地檢疫,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情況下運輸生豬共27頭,貨值金額經當事人口述和執法人員調查詢問2名與本案無關的長期從事生豬販運的人員,認定為189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四十三條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第四十四條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區農業農村局根據調查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參照《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裁量標準》,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481元的行政處罰。 評析 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是有效控制非洲豬瘟疫情傳播和切實保障生豬生產安全的重要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之規定,當事人經營運輸生豬不主動申報檢疫,不能出示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屬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的違法行為。此種違法行為存在著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的危害性,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通過本案,提醒廣大農民朋友,購買仔豬一定要要求生豬販運戶出示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且“用途”一欄注明為“飼養”的仔豬才可以購買。提醒廣大生豬養殖場戶要嚴格落實生豬產地檢疫和落地報告監管。提醒廣大生豬收購販運單位和個人要嚴格落實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并嚴格按規定調運生豬,否則一旦發現無檢疫證明、無牲畜耳標、車輛未備案的“三無”生豬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有關規定,移送公安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