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不法商販為牟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販賣生豬。這些未經過檢驗檢疫的生豬肉,最終流向了餐桌,威脅到群眾的食品健康安全,同時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更觸碰了刑法。來自福州閩侯的林某和陳某便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私宰生豬并批發銷售,被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查,至案發,二人已銷售生豬金額達210萬余元。近日,經閩侯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林某、陳某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9年6月,陳某和林某見豬肉價格一路高漲,發現“商機”,二人經商量后共同出資,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承租了閩侯縣青口鎮某村一處建筑為私宰生豬、批發銷售的窩點。2020年1月15日凌晨,福州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查獲生豬產品1630公斤。經價格鑒定,查獲的生豬價值人民幣74980元。另查明,至案發,二人已銷售生豬金額達人民幣210萬余元。
檢方表示,本案中,陳某和林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私自設立屠宰場,將生豬屠宰后予以銷售,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近日,閩侯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檢方提醒,食品安全大于天。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如果長期、大量宰殺生豬銷售,就必須到定點屠宰場進行宰殺,而且對豬肉要經過檢驗檢疫程序才能流入市場,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目的是防止死因不明的生豬流入市場,保障廣大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在利益面前,人們應該堅守底線,以法律作為行為的準繩,心存敬畏之心,不做違法的事。同時,也希望消費者擦亮眼睛,在正規渠道購買放心肉。
法條點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文章來源:海峽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