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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確規定不得違法拆除養殖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11-16  來源:搜豬網  作者:晨曦  瀏覽次數:609
核心提示: 為保障全省菜籃子供應穩定,防止豬肉價格大幅波動,近日,福建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福建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簡稱《辦法》),將分級建立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分階段實施調控措施,穩固生豬基礎產能,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保持在90萬頭以上、規模養豬場數量保持在5000個以上,力爭市場豬肉價格不會出現大幅波動。 《方案》指出,根據農業農村部《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和福建省省生豬穩產保供任務,全省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為91萬頭,最低保有量不低于82萬頭。 值得關注的是,《方案》明確,不得違法拆除種

為保障全省菜籃子供應穩定,防止豬肉價格大幅波動,近日,福建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福建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簡稱《辦法》),將分級建立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分階段實施調控措施,穩固生豬基礎產能,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保持在90萬頭以上、規模養豬場數量保持在5000個以上,力爭市場豬肉價格不會出現大幅波動。

《方案》指出,根據農業農村部《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和福建省省生豬穩產保供任務,全省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為91萬頭,最低保有量不低于82萬頭。

值得關注的是,《方案》明確,不得違法拆除種豬場(含地方品種保種場)和規模養豬場,確需拆除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要安排養殖用地支持其異地重建,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規模養豬場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據減少的能繁母豬產能情況,新建或改擴建相應產能的規模養豬場,確保生豬產能總體穩定。

為合理調控全省養豬規模,福建省將設立國家級和省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并授牌。其中,年設計出欄1萬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和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為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年設計出欄5000頭以上、1萬頭以下的規模養豬場為省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

以下為通知全文:

福建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

為穩固我省生豬基礎生產能力,有效防止生豬產能大幅波動,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銀保監會《關于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農牧發〔2021〕24號)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農牧發〔2021〕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能繁母豬存欄量變化率為核心調控指標,堅持預警為主、調控兜底、及時介入、精準施策的原則,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和市縣抓落實的工作要求,逐級壓實責任,細化我省能繁母豬和規模養豬場保有量任務,分級建立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分階段實施調控措施,構建上下聯動、響應及時的生豬生產逆周期調控機制,穩固生豬基礎產能,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保持在90萬頭以上、規模養豬場數量保持在5000個以上,不斷提升豬肉供應安全保障能力。

二、調控能繁母豬存欄量

(一)確定能繁母豬保有量

根據農業農村部《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和我省生豬穩產保供任務,確定全省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91萬頭,最低保有量不低于82萬頭。

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能繁母豬保有量的確定方式:以《福建省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三年行動計劃(2019—2021年)》中各設區市2021年生豬存欄目標的10%為基礎,結合各地生產實際和2021年三季度末能繁母豬存欄數,確定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的90%為標準,確定最低保有量(見附件1)。各設區市能繁母豬存欄量以國家統計局福建調查總隊季度數據為基數,其中每季度末和年末能繁母豬存欄量以統計數據為準,其余月末存欄量結合省農業農村廳監測數據測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豬合理存欄水平

按照生豬產能調控要求,將能繁母豬存欄量變動劃分為綠色、黃色和紅色3個區域,采取相應的調控措施。

1.綠色區域。產能正常波動。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區間(含95%和105%兩個臨界值)。以市場調節為主,不需要啟動調控措施。保持監測預警工作常態化,省農業農村廳每月向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反饋監測動態信息。

2.黃色區域。產能大幅波動。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區間(含90%和110%兩個臨界值)。啟動相應調控措施,與市場調節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回歸到正常區間。

情形一: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減少。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區間(含90%的臨界值)時:一是加強監測預警。強化能繁母豬存欄量監測調度,省農業農村廳向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反饋監測數據,及時發布全省活豬、豬肉和玉米價格等監測動態信息,積極引導市場預期,增加能繁母豬飼養。二是啟動增加產能調節機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引導和督促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減緩淘汰能繁母豬,增加補欄,穩定和增加產能。三是向產能降幅較大的設區市發預警函。省農業農村廳視情況向能繁母豬存欄量降幅較大的設區市發預警函,要求及時采取必要應對措施,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增加。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區間(含110%的臨界值)時:一是加強監測預警。強化能繁母豬存欄量監測調度,省農業農村廳向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反饋監測數據,及時發布全省活豬、豬肉和玉米價格等動態監測信息,合理引導市場預期,適度更新淘汰低產母豬,減少能繁母豬存欄量。二是啟動減少產能調節機制。結合全國能繁母豬存欄情況,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引導和督促生豬產能調控基地采取延遲能繁母豬補欄、加快淘汰低產母豬等措施,壓減生豬產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紅色區域。產能過度波動。能繁母豬存欄量低于最低保有量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強化相關調控措施,促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回歸到正常存欄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豬存欄量過度減少。能繁母豬存欄量低于最低保有量時:加強增加產能引導,由市、縣(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引導和督促本轄區規模養豬場增養補欄、減緩淘汰能繁母豬;省農業農村廳向能繁母豬存欄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調控措施或調控不力的設區市人民政府發預警函,督促進一步采取補貼、信貸、貼息等政策措施,遏制產能下滑勢頭,恢復和增加能繁母豬飼養。

情形二:能繁母豬存欄量過度增加。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時:加強壓減產能引導,結合全國能繁母豬存欄情況,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適時向本轄區規模養豬場發出調控產能的生產指導建議,加快淘汰低產能繁母豬。

(三)其他異常情況調控

能繁母豬存欄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區間波動,但種豬生產供應、新生仔豬數量或生豬存欄量出現異常減少等情況時,屬地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并采取相關措施,必要時可制定臨時性政策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調控生豬規模養殖產能

(一)確定規模養豬場保有量

對全省設計存欄300頭以上或年出欄500頭以上的養豬場進行全數備案,根據農業農村部下達的全省規模養豬場保有量指標任務和2021年9月全國生豬規模養殖場監測系統備案規模豬場數量,結合各地生豬規模養殖發展趨勢,確定全省和各設區市規模養豬場保有量(見附件1)。

(二)保持規模養豬場數量總體穩定

各地要保持規模養豬場數量總體穩定,不得違法拆除種豬場(含地方品種保種場)和規模養豬場,確需拆除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要安排養殖用地支持其異地重建,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規模養豬場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據減少的能繁母豬產能情況,新建或改擴建相應產能的規模養豬場,確保生豬產能總體穩定。

(三)分級建立產能調控基地

按照規模養豬場自愿加入并配合開展產能調控的原則,設立國家級和省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并授牌。其中,年設計出欄1萬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和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為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年設計出欄5000頭以上、1萬頭以下的規模養豬場為省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各地要加強宣傳動員,引導符合條件的規模養豬場參加調控基地建設,轄區內調控基地覆蓋面不少于符合條件場數的60%。各設區市以縣(市、區)為單位核實、匯總規模養豬場名單于2021年12月底前逐級報至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統一制牌后于2022年2月上旬前完成掛牌(標牌式樣見附件2)。此后每年2月上旬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掛牌和退出基地摘牌。產能調控基地依法優先享受相關生豬生產支持政策。市、縣(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建立相應層級的生豬產能調控基地。

(四)加強規模養豬場生產監測和引導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托全國生豬規模養殖場監測系統,加強轄區規模養豬場數量的動態監測,重點監測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轄區能繁母豬存欄量波動情況,積極引導規模養豬場科學合理調控產能。鼓勵和支持由畜牧行業協會組建生豬產能調控聯盟,引導規模養豬場合理調節產能,緩解生產周期波動。各設區市可參照建立相應調控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策支持。各地要持續落實財政、金融、保險、用地、環保等長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當轄區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減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豬養殖連續嚴重虧損(豬糧比價低于5:1)3個月(含)以上時,可按規定統籌相關資金對規模養豬場和種豬場(含地方保種場)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補貼。同時,要積極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和增加對符合條件的養豬場的信貸投放。

(二)加強監測預警。省農業農村廳定期向各設區市反饋能繁母豬存欄量和規模養豬場保有量等月度數據變化情況。各設區市可參照省級做法開展生產監測并向轄區內各縣(市、區)反饋相關數據。各地要在人員、經費和平臺等方面,支持完善生豬生產和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強化監測數據采集、分析、形勢會商和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掌握生產和供應情況,視情況啟動相應政策措施。針對行業熱點和突發性事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并加強宣傳報道,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三)加強督促考核。各設區市應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并將能繁母豬和規模養豬場保有量指標任務進一步細化分解到縣(市、區)、落實到具體養豬場。各設區市制定的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省農業農村廳將參照農業農村部做法,每年組織對各設區市生豬產能調控工作落實情況開展考核,并強化結果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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