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作用,規范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結合本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村級動物防疫員負責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為具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的技術人員。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考核。根據考試、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從高分到低分確認村級動物防疫員。
二、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主要職責:
(一) 認真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及科學的動物疫病防控知識。
(二) 按照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分戶建立畜禽養殖檔案。
(三) 負責做好責任區域內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
(四) 村級動物防疫員同時為鄉鎮動物疫情報告觀察員,負責責任區域內的動物疫情調查和報告。發現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規定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畜牧獸醫站,并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在發生動物疫情時,積極主動配合動物防疫部門控制和撲滅疫情。
(五) 完成旗、鄉(鎮)畜牧獸醫部門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 村級動物防疫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在原鄉鎮畜牧獸醫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二) 初中以上文化,具有獸醫技術員或以上技術職稱;
(三) 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
(四) 熟悉并掌握動物防疫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一定的動物防疫知識;
(五) 經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考試合格。
四、 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村級動物防疫員的責任區域時,必須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實行合同化管理,持證上崗。勞務合同應明確村級動物防疫員具體的防疫范圍、防疫對象、目標要求以及違反合同須承擔的責任。勞務合同的聘用期為一年。期滿后續聘續簽;不續簽的視為勞務合同終止。聘用單位應依法辦理勞務合同終止相關手續。
五、 建立村級動物防疫員考核制度,每年年終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分戶養殖檔案建立、強制免疫、疫情普查及報告、畜牧生產統計等項工作進行考核,并形成年度考評意見,作為續聘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六、 村級動物防疫員應按照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渠道和辦法,領取、使用強制免疫用獸用生物制品、免疫證明及標識。
七、 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培訓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村級動物防疫員的法制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并進行業務技能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之一。
八、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勞務合同解除和違規處理: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除勞務合同:
1、 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
2、 無法繼續從事村級動物防疫員工作的;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解除勞務合同、三年內不得再申報和聘用,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1、 在動物免疫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2、 私自出售、轉讓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免疫證明或標識的;
3、 出具或使用假動物防疫證的;
4、 擅自出售強制免疫用獸用生物制品的;
5、 違章、違紀且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6、 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的;
7、 其他違反動物防疫相關規定的行為。
九、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實施強制免疫時不得收取勞務費和疫苗費用。在實施非強制免疫時,可以收取疫苗及藥品成本費用,但須與養殖戶簽訂防疫協議,明確防疫項目、防疫質量、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一、 村級動物防疫員負責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為具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的技術人員。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考核。根據考試、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從高分到低分確認村級動物防疫員。
二、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主要職責:
(一) 認真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及科學的動物疫病防控知識。
(二) 按照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分戶建立畜禽養殖檔案。
(三) 負責做好責任區域內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
(四) 村級動物防疫員同時為鄉鎮動物疫情報告觀察員,負責責任區域內的動物疫情調查和報告。發現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規定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畜牧獸醫站,并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在發生動物疫情時,積極主動配合動物防疫部門控制和撲滅疫情。
(五) 完成旗、鄉(鎮)畜牧獸醫部門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 村級動物防疫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在原鄉鎮畜牧獸醫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二) 初中以上文化,具有獸醫技術員或以上技術職稱;
(三) 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
(四) 熟悉并掌握動物防疫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一定的動物防疫知識;
(五) 經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考試合格。
四、 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村級動物防疫員的責任區域時,必須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實行合同化管理,持證上崗。勞務合同應明確村級動物防疫員具體的防疫范圍、防疫對象、目標要求以及違反合同須承擔的責任。勞務合同的聘用期為一年。期滿后續聘續簽;不續簽的視為勞務合同終止。聘用單位應依法辦理勞務合同終止相關手續。
五、 建立村級動物防疫員考核制度,每年年終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分戶養殖檔案建立、強制免疫、疫情普查及報告、畜牧生產統計等項工作進行考核,并形成年度考評意見,作為續聘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六、 村級動物防疫員應按照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渠道和辦法,領取、使用強制免疫用獸用生物制品、免疫證明及標識。
七、 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培訓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村級動物防疫員的法制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并進行業務技能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之一。
八、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勞務合同解除和違規處理: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除勞務合同:
1、 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
2、 無法繼續從事村級動物防疫員工作的;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解除勞務合同、三年內不得再申報和聘用,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1、 在動物免疫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2、 私自出售、轉讓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免疫證明或標識的;
3、 出具或使用假動物防疫證的;
4、 擅自出售強制免疫用獸用生物制品的;
5、 違章、違紀且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6、 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的;
7、 其他違反動物防疫相關規定的行為。
九、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實施強制免疫時不得收取勞務費和疫苗費用。在實施非強制免疫時,可以收取疫苗及藥品成本費用,但須與養殖戶簽訂防疫協議,明確防疫項目、防疫質量、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