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制度以來取得的成效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設定的畜牧獸醫行政審批項目內容廣泛,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獸藥經營許可、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種畜禽經營許可、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等,涵蓋畜牧獸醫產業鏈的各個環節。隨著國務院于2001年10月部署全面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尤其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來,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圍繞整合行政審批資源、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改進行政審批方式、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積極的探索和創新,取得了顯著成效。
推動了職能轉變。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斷完善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了加強。
更新了管理觀念。通過改革,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管理觀念得到更新,重審批輕監管、重權力輕責任、重利益輕服務的陳舊管理理念被摒棄,科學施政、民主施政、依法施政的意識不斷增強。
創新了管理方式。通過改革,各地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研究新的管理方式方法,加強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后監督,提高了行政管理水平。
促進了依法行政。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程貫穿著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嚴格規范行政審批程序,使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逐步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
當前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程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機制原因,加之配套法律法規體系不太健全,當前的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仍存在一些問題。
《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不到位。有的畜牧獸醫行政審批事項應依法下放到下級畜牧獸醫行政機關而不下放,需要管理相對人到上級部門辦理,如《動物診療許可證》審批等。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已被取消但個別地方仍在實施,如《五號病非疫區證明》等。有些屬于行政管理事項卻按許可方式實施,如《飼料經營登記備案》等事項。有些畜牧獸醫行政管理事項,形式上未明文設立許可,實際操作中存在增設許可事項、許可條件、前置審核或將管理要求與法定許可事項掛鉤的現象,如部分省市施行的《動物、動物產品準調證》制度等。
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不到位。在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實踐中,由于行政許可事后監督的管理成本和難度遠高于行政審批的成本,個別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習慣于以“審”代“管”,將“審批”與“監管”等同起來,或者將“行政處罰”與“行政許可監督”相混淆,對事后監督方式缺乏研究,造成后續監管措施滯后。
行政審批事項集中辦理難度大。目前雖然各地初步實行了行政許可申請集中受理、集中回復,但受部門權力、利益的影響,對聯合審批或綜合、集中辦理不積極;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一些畜牧獸醫行政審批服務項目沒有做到能進則進、一站受理、隔離審批、限時辦結,體外循環的問題還依然存在。
深化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建議
進一步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在鞏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清理現有畜牧獸醫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加強對行政許可項目設立、實施的監督管理,繼續深化行政綜合審批改革,積極推行“一站式”辦公,著力拓展畜牧獸醫行政綜合審批范圍,改進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程序。
全面推行政務信息公開。認真貫徹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加大畜牧獸醫行政審批相關信息的公開力度,及時披露行政執法公共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行政許可決定、有關管理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等良性信息,同時公布管理相對人違法違規行為等不良信息,如違法進行畜產品和投入品生產經營活動、逃避檢疫監督、逃欠法定規費、危害畜產品質量安全等,并進行公開譴責,為社會監督市場主體行為創造條件。
進一步加強畜牧獸醫行政立法保障。明確規定行政許可事后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的具體保障措施,對管理相對人配合監督執法檢查等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進行細化。理順執法關系,對于上級部門難以自行實施完成許可、監督、處罰執法的,應可以委托下級機關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許可、處罰等執法,或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受理初審、行政處罰調查取證等程序環節的執法,為委托執法提供法定依據。
加大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約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工作以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流程中各個環節、崗位行使權力進行制約,對履行職責的程序規范性、時效性和辦理意見的合法真實性進行監督。科學調整崗位設置,將各流程環節和崗位的“串聯式”設置改為“并聯式”設置,變封閉式運行為開放式運行,各環節和崗位相互監督,避免權力過于集中。結合廉政體系建設,實行畜牧獸醫執法崗位輪換制度,根據執法崗位性質、職權大小、重要程度等分別規定相應、科學的崗位期限,定期輪換,避免關鍵執法崗位人員“掌權”時間過長,形成“利益鏈”。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設定的畜牧獸醫行政審批項目內容廣泛,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獸藥經營許可、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種畜禽經營許可、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等,涵蓋畜牧獸醫產業鏈的各個環節。隨著國務院于2001年10月部署全面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尤其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來,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圍繞整合行政審批資源、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改進行政審批方式、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積極的探索和創新,取得了顯著成效。
推動了職能轉變。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斷完善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了加強。
更新了管理觀念。通過改革,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管理觀念得到更新,重審批輕監管、重權力輕責任、重利益輕服務的陳舊管理理念被摒棄,科學施政、民主施政、依法施政的意識不斷增強。
創新了管理方式。通過改革,各地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研究新的管理方式方法,加強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后監督,提高了行政管理水平。
促進了依法行政。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程貫穿著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嚴格規范行政審批程序,使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逐步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
當前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程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機制原因,加之配套法律法規體系不太健全,當前的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仍存在一些問題。
《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不到位。有的畜牧獸醫行政審批事項應依法下放到下級畜牧獸醫行政機關而不下放,需要管理相對人到上級部門辦理,如《動物診療許可證》審批等。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已被取消但個別地方仍在實施,如《五號病非疫區證明》等。有些屬于行政管理事項卻按許可方式實施,如《飼料經營登記備案》等事項。有些畜牧獸醫行政管理事項,形式上未明文設立許可,實際操作中存在增設許可事項、許可條件、前置審核或將管理要求與法定許可事項掛鉤的現象,如部分省市施行的《動物、動物產品準調證》制度等。
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不到位。在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實踐中,由于行政許可事后監督的管理成本和難度遠高于行政審批的成本,個別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習慣于以“審”代“管”,將“審批”與“監管”等同起來,或者將“行政處罰”與“行政許可監督”相混淆,對事后監督方式缺乏研究,造成后續監管措施滯后。
行政審批事項集中辦理難度大。目前雖然各地初步實行了行政許可申請集中受理、集中回復,但受部門權力、利益的影響,對聯合審批或綜合、集中辦理不積極;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一些畜牧獸醫行政審批服務項目沒有做到能進則進、一站受理、隔離審批、限時辦結,體外循環的問題還依然存在。
深化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建議
進一步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在鞏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清理現有畜牧獸醫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加強對行政許可項目設立、實施的監督管理,繼續深化行政綜合審批改革,積極推行“一站式”辦公,著力拓展畜牧獸醫行政綜合審批范圍,改進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程序。
全面推行政務信息公開。認真貫徹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加大畜牧獸醫行政審批相關信息的公開力度,及時披露行政執法公共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行政許可決定、有關管理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等良性信息,同時公布管理相對人違法違規行為等不良信息,如違法進行畜產品和投入品生產經營活動、逃避檢疫監督、逃欠法定規費、危害畜產品質量安全等,并進行公開譴責,為社會監督市場主體行為創造條件。
進一步加強畜牧獸醫行政立法保障。明確規定行政許可事后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的具體保障措施,對管理相對人配合監督執法檢查等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進行細化。理順執法關系,對于上級部門難以自行實施完成許可、監督、處罰執法的,應可以委托下級機關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許可、處罰等執法,或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受理初審、行政處罰調查取證等程序環節的執法,為委托執法提供法定依據。
加大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約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工作以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流程中各個環節、崗位行使權力進行制約,對履行職責的程序規范性、時效性和辦理意見的合法真實性進行監督。科學調整崗位設置,將各流程環節和崗位的“串聯式”設置改為“并聯式”設置,變封閉式運行為開放式運行,各環節和崗位相互監督,避免權力過于集中。結合廉政體系建設,實行畜牧獸醫執法崗位輪換制度,根據執法崗位性質、職權大小、重要程度等分別規定相應、科學的崗位期限,定期輪換,避免關鍵執法崗位人員“掌權”時間過長,形成“利益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