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基層防疫員管理,促進動物防疫工作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動物防疫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的意見》,我市在認真調研、廣泛征求各縣市區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焦作市動物防疫員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包括動物防疫員工作職責、聘用與辭退、工作紀律、培訓、考核、獎懲、經費保障等共九章十八條,明確了動物防疫員是縣市區畜牧局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分管區域內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免疫接種、檔證填寫、標識佩戴、疫情調查與處置、免疫效果監測和病原學監測的樣品采集、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宣傳、疫病防治新技術推廣應用等工作;應聘動物防疫員必須取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認定的初級以上《動物疫病防治員》資格證書,經過縣市區畜牧局的崗前培訓和全市統一組織的理論知識考試,并由縣市區畜牧局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聘用。
為不斷提高基層防疫隊伍的整體素質,保持隊伍穩定,新《管理辦法》還要求動物防疫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定期參加動物疫病防治新技術、免疫操作、檔案建立、電腦使用、疫情應急處理等業務技能培訓;縣市區畜牧局要按照“實事求是、突出重點,日常檢查與集中考核相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對動物防疫員的定期檢查,做到日常檢查每月一次,集中考核半年一次,并健全管理檔案,對年度綜合考核為優秀的予以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不稱職或玩忽職守造成疫情擴散蔓延、不服從統一調配的予以辭退;同時要求市、縣兩級畜牧局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發放并逐步提高動物防疫員勞務報酬,逐步解決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不斷改善動物防疫員的辦公條件和工作環境。
新《管理辦法》的實施,將對構建長效管理機制,打造技術過硬、作風頑強、能吃苦、能戰斗的基層動物防疫隊伍,有效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