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豬養殖和防疫工作的管理,實現生豬養殖規模化,三水區日前出臺生豬養殖管理辦法,對生豬養殖戶的營業證辦理、環保標準的監督、衛生安全的檢查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給生豬喂食違禁藥物,最高罰款可達5萬元。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同一地點達到肉豬存欄100頭或種豬3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即為“規模化生豬養殖場”。生豬規模化養殖是三水區農業規模化發展的重要內容,有利于生豬價格的穩定。該區日前出臺的《佛山市三水區生豬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正是把區內生豬規模化養殖禁養區以正式的文件確定下來。
“以前也規定北江、西江飲水源保護區,云東海街道區內等區域為禁養區,但由于沒有形成正式文件,造成管理不便,目前禁養區規模化養豬的現象依然存在。前一段時間拆除‘兩違’建筑時,一些豬場才被拆除。”
三水區農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位于禁養區范圍內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土地承包到期的不得再續約和轉包;未到期的由所在鎮(街、經濟區)政府限期搬遷或關閉,逾期不搬遷的,當地政府將采取措施強制搬遷。《辦法》實施后繼續在禁養區范圍內新建規模化生豬養殖場的,將按違法建設項目依法處理。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為了加強監管,保證市民吃上“放心肉”,《辦法》明確規定:生豬養殖場出售生豬,必須提前一至兩日向當地鎮(街道、經濟區)動物防疫檢疫站申報檢疫,動物防疫檢疫站派檢疫員在生豬出售或運輸前兩小時進行現場檢疫。從事種豬生產經營或生產商品代仔豬的養殖場,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銷售種豬時,應當附上種豬場出具的種豬合格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對于無證養殖、違法經營等行為,三水區農業局等相關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對養殖場給予罰款處罰,最高可罰款3萬元。“針對少數不法分子為了催長催肥,給生豬喂食國家規定的違禁藥物的做法,最高可罰款5萬元;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情節嚴重的話,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