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診療事故(糾紛)(以下稱診療事故)與動物診療行業是相伴存在的客觀現象。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和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診療事故的鑒定、處理也各不相同。
1 動物養殖與動物診療現狀
1.1 自本世紀開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活形式豐富多彩。于是人們沖破傳統的養殖觀念,無論在農村還是城市,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根據社會生活的需要,所養殖動物的品種、功能已不能與過去傳統的家畜家禽養殖同日而語。特別是養殖皮、毛、乳、肉經濟型動物、國家保護動物、觀賞動物、執行公務和供科研專用的動物、家庭寵物等等,其經濟價值之高和功能之多。為適應目前的養殖業所需,各種動物診所、寵物醫院以及鄉鎮獸醫站、鄉村個體獸醫服務人員遍布城鄉,從業人員既有民間獸醫,也有大專院校畢業的學生。截至目前四川江油市除40個鄉鎮獸醫站外,已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120多個,還大有增加之勢,現在城區辦證開辦寵物醫院,我們從數量上還采取了控制措施。由于診療機構的大量增加,診療條件、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由此而引發診療事故就不可避免,有的事故糾紛不是一般的調解就能解決,必須依法處理。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章和第九章第八十二條對動物診療進行了較詳盡的表述,對動物診療機構的設置及其從業人員的條件、診療活動的要求、從業人員應履行的法律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都作了嚴格具體的規定,但從《動物防疫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看,對鑒定、處理診療事故仍無相關規定。
1.3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服務人員資格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使診療事故的依法鑒定處理失去了先決條件。同時也失去了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首要條件,直接影響到診療機構或個人辦理其它相關證件,易造成無證行醫的嚴重后果。
1.4 《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有關動物診療技術操作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流行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款只規定了造成動物疫病流行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在診療中發生診療事故,如果給養殖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導致在特定區域一個動物物種滅絕的重大事故等,如何鑒定、處理,是否追究經濟或刑事責任,都無相應法律規定。
1.5 目前我市集體的、個體的動物診療從業人員300余人(不含相關其它從業人員),屬診療機構的近50個,但從業人員配置少,一般最多的2~3人,診療項目都比較單一,較具規模、診療科目完善的目前還無一家。就是現代大專院校畢業的學生自主擇業,單槍匹馬開辦動物診所(醫院),大都也是倉促開業,因受所學專業限制,診療項目也比較單一。如果鄉鎮獸醫站機構改革后,又在全市形成一支新的社會獸醫服務隊伍,人員遍布全市,發生診療事故的可能性必然增大,這是客觀存在的。
2 動物診療事故鑒定、處理及存在的問題
2.1 目前,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鑒定、調解處理動物診療事故,要依法受理、鑒定、處理還比較困難。但養殖業主一旦投訴,又必須受理,處理中主要從專業的角度,就事論事給予調解,從筆者近幾年親自調解處理的動物診療事故來看,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2.1.1 首先認定從業人員是否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這是解決的先決條件,如無證行醫的,就直接判定其承擔全部診療事故責任(帶懲罰性)。
2.1.2 根據當事人雙方闡述的診療過程和雙方提供的診療證據判定診療人員是否存在重大醫療過錯和失誤。
2.1.3 診療過程操作技術是否規范,有無濫用藥品的行為,判定其是否違規。
2.1.4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借鑒醫療事故處理中的證據,由診療方提供證明不是自己造成醫療事故的相關證據。
2.1.5 根據動物死亡后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醫患(畜主)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指導雙方協商處理賠償問題。
2.1.6 處理結束,除受理單位留存處理記錄外,不出具任何書面處理意見。
以上是我們目前對診療事故的處理原則,如果發生經濟損失和造成較大影響的診療事故,上述解決方法從案件受理起就缺乏法定依據,其處理結果也不受法律保護,醫患(畜主)雙方要以診療事故進入司法程序更無法可依。
3 發生動物診療事故存在的幾個常見問題
筆者在處理醫療事故時,常見以下幾種違規行為:一是診療操作不規范、無任何診斷記錄、無用藥處方、無收費發票;二是治療方法簡單、盲目,“萬病一針藥”的動物醫生大有人在,超大劑量使用抗生素類、激素類藥物的現象屢屢發生;三是獸藥零售商錯誤指導養殖業主用藥,本應慎用的有毒藥品因超量或重復用藥造成動物死亡,甚至發生群死等現象。而發生上述問題大多都是因為在診療活動中診療人員不遵守一些最基本的準則,一旦發生診療事故,使醫方首先失去勝訴的基本條件。
4 建議
4.1 完善《動物防疫法》中對于動物診療事故鑒定、處理的相關規定,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頒布《動物診療事故鑒定、處理條例》、《動物診療操作規范》、《獸藥、獸醫器械使用管理規范》、《動物診療事故鑒定標準》等等相關配套法規。并依法成立相應的動物診療事故鑒定機構,樹立動物診療事故鑒定、處理的權威性。對動物診療事故鑒定、處理和獸醫診療活動的法制化、正規化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4.2 動物診療事故鑒定、處理的配套法規中應以人為本,盡量減少群眾的調解、訴訟成本,事故鑒定機構應從縣一級開始,逐級建立,依法分級行使鑒定、處理權。
4.3 依法確立縣市一級動物診斷檢驗機構的法律定位,并將其診斷檢驗結果作為診療事故鑒定處理的法定證據。
4.4 依法確立各級動物診療事故鑒定機關、處理機關、復議機關的職責權限、管轄范圍、法定地位等。
4.5 依法規定診療事故中訴求人和訴求相對人的行為規范和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
動物診療事故的鑒定和處理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動物診療工作的迫切要求,應引起相關政府機關和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