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下午,市長陳錦標主持召開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江山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是我市首個畜禽養殖管理和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從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有關部門鄉鎮的工作職責,市環保局負責對全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農業局負責全市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合理規劃產業發展布局,并會同市環保局控制全市畜禽養殖污染;發改、規劃、國土、建設、財政、林業、水利、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畜禽養殖場污染糾紛調處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鄉鎮政府牽頭處理,市環保、農業、建設、水利、工商等相關部門配合。辦法規定,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結合區域環境容量以及畜禽養殖業布局和規模優化調整的需要,劃定和調整禁養區、限養區,其中在禁養區內已建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新建、改建、遷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防疫條件審核,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建設10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在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時,須經市農業局審核,并按養殖規模實行分級管理。對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對超標準排放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由市環保局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廢渣、污水、惡臭以及丟棄的畜禽尸體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環保局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并不得享受市政府有關畜禽養殖方面的優惠政策。(江山市畜牧獸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