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獸醫、農牧)局,成都市農委:
為了加強鄉村獸醫從業管理,規范執業獸醫執業行為,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農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頒布了《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第17號令)、《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第18號令)、《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第19號令)(祥見附件1、2、3),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以上三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貫徹實施,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認真學習,廣泛宣傳
《辦法》是規范執業獸醫執業行為,加強鄉村獸醫從業和動物診療機構管理的重要規章,對保障獸醫合法權益,提高獸醫業務水平和增強職業道德,保護動物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起著重要的作用。各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認真做好《辦法》的學習和宣傳貫徹工作,結合《動物防疫法》的貫徹落實,采取培訓、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對轄區內從業人員進行廣泛培訓、宣傳,確保學習宣傳落到實處,不留死角。
二、清理整頓,逐步過渡
為做好與《辦法》的對接工作,各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辦法》的要求,對轄區內鄉村獸醫從業人員、動物診療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沒有達到鄉村獸醫登記條件要求的鄉村獸醫要進行定向培訓;對不符合動物診療許可條件的動物診療機構要督促指導,限期整改完善。
一是要在7月底前對轄區內符合登記條件的現有鄉村獸醫人員,按照《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核登記(《鄉村獸醫登記申請表》見附件4)。于8月底前將取得登記證的鄉村獸醫人員名單匯總上報省局備案(《鄉村獸醫登記人員統計表》見附件5),以后每年12月底前上報備案名單。8月1日起,未取得《鄉村獸醫登記證》的鄉村獸醫人員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
二是要對現有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清理檢查,達不到許可條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備條件的要及時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動物診療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見附件6、7);對新開辦的動物診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從嚴審批;對從事畜牧獸醫技術服務同時又進行動物診療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單位,必須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原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截止2009年12月31日作廢。
三是要積極做好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考試及注冊和備案準備工作。資格考試的具體要求按照農業部統一部署進行。各地應將轄區內注冊和備案的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名單于每年12月底前匯總報省局備案。(《獸醫執業注冊申請表》、《獸醫執業備案申請表》見附件8、9)。
《鄉村獸醫登記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獸醫師執業證》、《助理獸醫師執業證》待農業部確定格式后,由省局統一印制下發。
三、加強監督,規范管理
各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轄區內鄉村獸醫、執業獸醫和動物診療機構的登記、注冊和審批工作,規范管理,嚴格把關。同時做好后續監管,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轄區內鄉村獸醫、執業獸醫和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查處糾正,確保《辦法》落實到位。
四、幾項具體規定
1、動物診療機構名稱統一使用“××動物診療所”、 “××動物醫院”。
2、“動物診療所”其場地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0平方米;從事動物顱腔、胸腔、腹腔手術的“動物醫院” 其場地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20平方米。